記者:既然藥家鑫有自首情節,為什麼還要判處其死刑?
法官:這是結合藥家鑫故意殺人案的具體案情而綜合評判的。縱觀本案,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後,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後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於《關於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
記者:藥家鑫一案是否超審限?
法官:我國刑訴法第一百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該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在法庭審判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29號《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審理期限,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兩個月。本院于2011年1月12日受理此案,因本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根據上述規定,經本院院長批准,本案審限延長兩個月,且在審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曾建議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所以,截至宣判之日,本案並未超過法定審限。(記者史競男、崔清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