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原來的房間分隔成多個小間出租,將會受到最高3萬元的罰款。近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出臺了《商品房屋租賃管理辦法》,這是在1995年發佈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後首次出臺新政,將於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各地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分區域公佈不同類型房屋的市場租金水準等資訊。
在房屋租賃管理方面,《辦法》規定,房屋租賃合同訂立後三十日內,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到租賃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登記備案工作由當地建設(房地産)主管部門監管,發現違反者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在新規中,對於分割出租行為也有明確規定:出租住房應當以原設計的房間為最小出租單位,每人平均租住建築面積不得低於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如果出租人違反了上述規定,由當地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記者了解到,根據本市今年4月出臺的相關規定,租住成套樓房住宅的,每人平均建築面積不得少於10平方米,或者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7.5平方米;租住平房的,每人平均使用面積不得少於4平方米。
《辦法》還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隨意提高租金。屬於違建或不符合安全、防災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四種情況下,房屋不得出租。
《辦法》還對制定、解除租賃合同及登記備案等情況進行了詳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