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9日),本報報道了“保姆冒充女兒拒絕治療導致老人死亡”一案,再次引出老人處理遺産的話題。當前,房價高,而一些子女對老人又不盡贍養義務,引發了不少糾紛。對此,海淀法院法官建議老年人立“秘密遺囑”,以經濟力量約束兒女。
《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遺産的權利。對此,法官認為,老人訂立“秘密遺囑”約束性更強。因為,子女不會在老人去世前知道“秘密遺囑”的內容,立下遺囑後,老人可以隨時根據自己心願和子女的表現情況變更遺囑,這樣就可以使子女贍養老人的積極性中多一層經濟因素的激勵。“秘密遺囑”最好採用公證的方式,加強遺囑的保密性和客觀性。
如果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老人“養兒防老”的願望無法實現,怎麼辦?法官支招,老人還可以與願意對其生活進行照顧的扶養人甚至是敬老院訂立遺贈扶養協議,協議約定扶養人承擔該老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老人去世後可將財産遺贈扶養人。扶養人履行了義務後,就有權繼承,不孝子女則喪失繼承權。
法官提醒,雙方訂立扶養協議時,老人一定要明確規定扶養義務的具體方式,例如老人飲食起居、看病就醫等標準,最好不要提前把房産過戶到扶養人名下,以免扶養人得到房産之後,前後態度發生轉變。協議最好能採取公證形式,因為有公證機構公信力保障,可以避免日後老人的子女對協議效力問題進行糾纏。
無論是“秘密遺囑”,還是遺贈協議,法官提醒,老人必須註明贈與撤銷權,當子女或扶養人不履行義務時,老人可以撤銷贈與,請求返還贈與的財物。行使撤銷權要注意法定期限,老人應當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否則,錯過法定期限,將喪失該項權利。(本報記者高健 通訊員 陳昶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