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最高法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法新聞發言人孫軍工表示,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將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最高法首次界定“非法獲利”
孫軍工稱,對於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親生子女、偷盜、撿拾兒童出賣等行為,構成犯罪的,法院要依法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
最高法刑一庭副庭長薛淑蘭告訴記者,目前刑法在親生父母以非法獲利為目的出賣子女的行為規定比較模糊,這是最高法首次明確。
對於“非法獲利”的認定,薛淑蘭稱,將生育作為非法獲利手段,生育後即出賣子女的;明知對方不具有撫養目的,或者根本不考慮對方是否具有撫養目的,為收取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為收取明顯不屬於“感謝費”、“營養費”的錢財將子女“送”給他人的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非法獲利。
私自認養可不追究刑責
薛淑蘭告訴記者,最高法會同司法部門專門對親生父母出賣子女的現實情況進行了調研。他們發現,一些家庭在遭遇重大變故或者經濟出現困難,為了孩子的教育考慮,通過熟人送給收養者撫養,送養者也提前了解了收養者的情況。收養者為了感謝送養方,給送養者一定的感謝費,這種行為不能認定為父母非法獲利,屬於私自認養,這種行為不追究刑責。但是如果送養者不考慮收養者情況,導致孩子身心受到損害,司法機關將按遺棄罪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