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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男子採集公民資訊牟利出售 遭遇法律真空未批捕

時間:2010-07-23 10:16   來源:法制日報

  2009年刑法修正案在設立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法中,沒有採用“一般主體”的立法建議,而是確定了“特別主體”的身份,即必須在履行職責或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利用某種程度的公權力採集到的公民個人資訊的國家機關或者單位,並在法條中明確了只有“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的特定身份人員,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屬於犯罪行為。

  但在現實的公安偵查階段,涉及具有壟斷性質的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犯罪,其“竊取、收買”的行為極其“隱秘”,即使消耗了大量偵破資源,也很難獲得相應證據。而本案暴露出的問題,恰恰反映了當前越來越猖獗的地下非法洩露、甚至出售公民個人資訊牟利的行為存在“法律真空”。

  有關專家表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的立法本意是剷除出售或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的市場,禁止以非法手段大量收集公民個人資訊,但是,機械限定“非法獲取”的主體或方式將使這一罪名在司法實踐中“形同虛設”,不僅將為大量存在的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活動大開“方便之門”,而且從危害的後果看,任何人通過出賣個人資訊獲利,直接危害到的是公民個人資訊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且是引發敲詐勒索、綁架等其他犯罪的“源頭”之一。(記者 丁國鋒 通訊員 建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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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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