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六旬老人在由旅行社組織的西藏旅遊途中因疲勞過度而突發死亡,對此旅行社是否應當承擔責任?近日,黃浦區法院對這起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判決,由旅行社支付死者家屬死亡賠償金等共計11萬餘元。
2009年5月,1951年出生的應老伯與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簽訂西藏旅遊的合同,單人的機票、旅遊費等費用總計近8000元,時間為6月16日至6月27日,行程共計12天11夜。6月16日,應老伯與妻子一同隨團從上海出發飛往西寧開始“藏秘之旅”12天旅遊。
6月17日,旅遊團遊覽了青海湖、日月山,當晚乘火車前往拉薩,6月18日晚11時許,旅行團到達拉薩,並於第二日淩晨入住酒店客房休息,其間有部分遊客提出因休息時間過短,要求推遲第二天的旅遊行程,但被導遊拒絕。6月19日上午,除一名遊客留在酒店休息,其餘遊客都前往大昭寺遊覽。6月19日下午,當旅遊團到布達拉宮時,應老伯聲稱身體不適,導遊叫來當地旅行社的一個工作人員,攙扶應老伯繼續登高遊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