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連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按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趙超以涉嫌劫持汽車罪批准逮捕。據悉,這是遼寧省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劫持汽車案件。
2010年4月2日16時許,犯罪嫌疑人趙超在大連開發區某飯店與朋友喝酒發生矛盾,於是與女友齊某負氣離開,在金石灘醫院門口搭乘被害人滕某駕駛的轎車前往大連火車站。
途中,為發泄心中鬱悶,趙超持刀脅迫滕某開快車,讓滕某按照其指令不斷改變行車路線,並以兩部手機交換為名,強行向滕某索要200元現金。在轎車內趙超持刀亂捅亂劃,致車內座位多處受損。如此折騰兩個小時後,為自救滕某急中生智,在大連市內一交叉路口故意違章行駛,被交警攔停後得以脫身並報警,犯罪嫌疑人趙超被抓獲。
4月11日,偵查機關以犯罪嫌疑人趙超涉嫌非法拘禁罪提請批准逮捕。大連開發區檢察院經審查,最終以涉嫌劫持汽車罪,做出上述批准逮捕決定。
23日,記者採訪了辦理此案的大連市開發區人民檢察院偵監處檢查員常勝敏,提到“劫持汽車罪”,常勝敏表示,此案剛從公安機關轉來時,定的是尋釁滋事罪,之所以改定為劫持汽車罪,主要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超出一般的尋釁滋事,嚴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常勝敏説,當時犯罪嫌疑人為了發泄心中鬱悶,持刀脅迫被害人按照其意圖漫無目的地飛快駕車行駛,被害人在巨大的精神壓力下開車,足以威脅公共安全。
遼寧同澤律師事務所胡海燕律師表示,劫持汽車罪的特點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迫行駛中或使用中的車輛按照行為人指定的線路、方向或目的地行駛或強使車輛改變用途的行為,足以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的,即構成劫持汽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