韋柳琴的父親在家裏珍藏有奇石,當男友韋叢一對寶石打起歪主意時,韋柳琴卻打開“方便之門”,讓男友進到家裏,“拿”走了父親價值4萬元的奇石,自己也分得到部分贓款。韋柳琴大概沒有想到,她在打開自己家的這扇“方便之門”的同時,也打開了男友的“牢獄之門”。近日,大化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子。
家中寶石被盜後得以追回
韋叢一是大化瑤族自治縣大化鎮文昌東路人,女友的家也在鎮上。平時,韋叢一常到女友韋柳琴家玩,當他看到女友的爸爸韋光煥珍藏有一塊奇石時,動了歹念。
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韋叢一在鎮上的一家網吧裏遇到了自己的哥們韋勇昌,便叫他一起去“拿”奇石去賣。韋勇昌見有利可圖,當場答應和韋叢一合作。次日2時許,韋勇昌開車送韋叢一到大化縣城一所中學附近後,就在該處等候韋叢一把奇石弄來。當天晚上,奇石被送到 韋勇昌家存放。
隨後,韋勇昌和韋叢一以2.5萬元錢的價格,把奇石賣給了一個外號叫“五弟”的老闆。韋叢一之所以能如此輕而易舉地把寶石“拿”到手,正是因為自己的女友韋柳琴打開的“方便之門”,而且她還分得了2500元。韋光煥發現奇石被盜後,向公安機關報了案。韋叢一 、韋柳琴和韋勇昌先後被抓獲歸案,追回的奇石經過鑒定,價值為4萬元錢。
竟是女兒開門給男友行盜
知道事發經過後,韋光煥非常震驚,自己的女兒竟做出這樣的事。韋光煥要求檢察機關不追究女兒的刑事責任。人民檢察院隨後以韋叢一涉嫌盜竊罪,韋勇昌涉嫌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罪為由,向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
法庭上,韋叢一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他辯稱,是韋柳琴開門,他才能拿到奇石。賣奇石後,韋柳琴也分得2500元錢的贓款。他認為,韋柳琴應該是這起案件的主犯,他才是從犯。案發後,奇石被追回,此事並沒有給韋光煥造成損失,法院應當給予酌情從輕處罰。
韋勇昌則表示,奇石賣出去後,他分得9000元贓款,對公訴機關的指控沒有異議。韋柳琴承認,韋叢一和韋勇昌所説是事實。但是,她沒有參與銷贓,也不知道奇石如何被賣掉。分給贓款後,韋叢一又以錢已賭完,要求她想辦法叫韋光煥拿錢去贖回奇石,才發生這樣的後果。
兩名涉案男子各領刑
大化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韋叢一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觸犯刑法的規定,構成盜竊罪。韋勇昌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收藏,並代售,其行為已構成掩飾 、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對兩人指控的罪名成立。
由於韋勇昌在犯罪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法院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該法院近日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韋叢一有期徒刑6年,並處罰金20000元;判處韋勇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並處罰金8000元。
司法連結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942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 、“數額巨大” 、“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下:(一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百元至兩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二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三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人民幣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記者 潘國武 實習生 蘇端端 通訊員 黃亞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