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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分手費不是女人專利:唉!請郎容易送郎難?

時間:2009-12-03 10:08   來源:重慶晚報

  現實生活中,有不少人在戀愛期間就同居,在金錢上不分你我。而一旦關係拉爆,雙方往往就算起戀愛經濟賬。青春損失費、愛情補償費、情感安撫費……當男方提出分手時,不少女性會索要各種名目的分手費。但如果你以為這是女性的“專利”,那你就落伍了。現在兩性分手時,索要分手費的不僅有女性,還有男性。有的男性不僅要錢,還打算索要女性的房産,讓才從情感漩渦中掙脫出來的女性傷錢又傷心。 

 

  案例

  一見鍾情引“狼”入室

  “我真是瞎了眼,看錯了他,但這錢又不得不給。”昨日,渝中區袁家崗社區,一位35歲的女子對著社區綜治委員彭紅,一把鼻涕一把淚地哭訴。女子名叫周芳,是一位離異單身女性,她口中所稱的“他”名叫王非任,是一個月前在舞廳認識的。

  “剛認識他時,他表現得文質彬彬,沒想到現在竟然這麼無賴。”周芳説,那晚在舞廳,王非任主動邀她跳舞,跳完後又聊天,無話不談。看著王非任心疼自己的眼神,周芳將自己在婚姻家庭中遇到的困難一股腦地向他傾訴,“他像是值得依靠的人,所有的委屈在傾訴後都得到化解。”周芳和王非任相處一週即陷入愛河,周芳將他帶進家一起居住,同住的還有自己7歲的女兒。

  可一起居住後,周芳發現王非任不像以前那樣善解人意了,和他説上兩句他就要發脾氣,晚上總是去舞廳,很晚才回來。這些讓周芳對王非任的感情急速降溫。讓周芳對王非任徹底死心的是女兒的一句話——“媽媽,剛才我尿尿的時候,叔叔打開廁所門衝我笑。”那是11月29日上午,周芳正好出門買菜。

  周芳當即提出分手,但王非任怎麼也不同意。“周芳反映到社區來,我們到府調解,王非任竟提出索要3000元的分手費。”彭紅説。

  要拜拜房産得分一份

  男方索要分手費不是彭紅在調解工作中第一次遇到,“還有想索要女方房産作為分手補償的。”彭紅説。

  據介紹,一年前,37歲的社區離異居民周敏在網上認識一男子,兩人聊得火熱,見面後感情越發濃烈,一個月後確定戀愛關係。交往期間,周敏正在裝修自己新買的房子,裝修好後兩人甜蜜入住。住在一起後,周敏無法忍受該男子不工作,成天在家上網打遊戲,有時還在網上“泡妹妹”。半年後,周敏提出分手,男子馬上表示新房有他的份,周敏不給他就不搬。

  “後來在社區調解下,周敏給了5000元分手費。”彭紅説。

  吃了的全部要吐出來

  沙坪壩區一心村社區綜治委員李雪梅也遇到過男性索要分手費的事情。

  “碰到這事的是一名大齡剩女。”李雪梅説,29歲的小欣通過朋友認識了郭剛,交往3個月兩人就談婚論嫁。哪知郭剛和前女友糾纏不清,小欣受不了提出分手,郭剛馬上就和小欣算賬,要求小欣把以前他請她吃飯、看電影及其他消費的錢都還回來。郭剛説花了6000元,不給就不分手。“最後降到2000元,小欣給了錢才了事。”李雪梅説。

  支招

  女性如何避免被咬

  記者昨日從重慶婚姻家庭諮詢協會獲悉,去年該協會接到100起分手諮詢及協調案例,其中有16位男性向女方索要金額不等的分手費。

  “男性索要分手費的現象越來越多。”重慶師範大學心理學副教授、婚姻情感類諮詢專家周小燕説,對於離異單身女性及大齡待嫁女來説,她們沒有過多精力精挑細選,又十分渴求快速得到愛情。因此,她們比較容易引“狼”入室。又因為男方索要的金額往往不大,女方不想把關係搞僵或怕男方狗急跳墻,通常都會答應男方的無理要求。

  那麼,女性到底該如何避免被“狼”咬呢?重師心理學副教授周小燕、重慶潛衛律師事務所合夥律師何桐雨、冠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孫濟華,為女性們一一算清戀愛經濟賬。

  索要金額巨大 告他敲詐勒索

  周小燕説,女性遇到心儀男友時,儘量不要把男方帶回家。如兩人確實要同居,可選擇在外租房,分手後也容易擺脫對方。如確實想與男友在家同居,也儘量不要有金錢上的牽扯,以免分手時難以説清。

  孫濟華説,如果房産是女方的,女方有權將男方從自己家裏趕出去。分手時,任何一方以不分手為由討要分手費,即觸犯治安處罰法;如情節嚴重,索要金額巨大,即構成敲詐勒索罪。

  不與婚姻掛鉤 自願給不返還

  何桐雨説,戀愛分手費、青春損失費、幸福貶值費等各種名目的費用都屬於道德範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如果這些費用附有與婚姻、同居關係條件要求給付,就違背了婚姻自由的法律規定,相關約定當屬無效。

  但法律對此也沒有禁止性規定。如果沒有干涉婚姻自由的情況並已自願給付了這些費用,就不應返還。同時,如果一方自願就此給付並向對方出具債務憑證的,未與結婚等關係掛鉤並作為款項給付條件的,根據契約自由的原則,相應的債權債務應當受法律保護。

  依習俗贈彩禮 可以要求退回

  何桐雨説,戀愛期間一方自願給付對方財物的,如衣服、首飾等,一般按贈與處理,受贈方有權獲得相關贈與的財物,一般不用返還。但是,如果是依據習俗而贈送對方的彩禮,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或者已辦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給付彩禮的一方可以要求返還。

  此外,戀愛期間因同居生活所産生的債權債務,一般可按照共有債權或共有債務進行處理。在處理同居共同財産時,一般要考慮對財産貢獻的大小等因素,公平分割財産。

  連結

  男方後悔給分手費

  起訴對方不當得利

  “保證收到2萬元後斷絕一切來往關係……”這是南岸區李俊和梁小琴這對戀人關係拉爆後,梁小琴出具的“收據”。雙方後來為此對簿公堂。

  昨天,南岸區法院民一庭主審法官何曉峰透露,這對戀人中的男方給了女方分手費後後悔了,起訴女方不當得利要求返還。通過調解,男方最終撤訴。

  男方反悔:

  分手費是不當得利

  何曉峰説,這對戀人為分手費問題“扯了好久的皮”,去年底李俊就起訴到法院,説他給的分手費是女方不當得利,不受法律保護,應該還給他。他還把收據、分手協議交給法庭作為證據。

  李俊稱,他在1998年認識梁小琴,交往一年後覺得不適合自己,遂提出分手。但梁小琴還是經常來找他,到他單位去“一哭二鬧三上吊”,影響他的正常生活和工作。為此,雙方單位還多次出面調解。

  李俊説,迫於無奈,才在違背自己真實意願的情況下,于2007年4月27日簽了一份協議,給梁小琴2.5萬元分手費。而梁小琴當時也承諾,從簽字之日起不再與李俊往來。

  李俊説,給了分手費後,覺得錢給得太冤,就找到梁小琴要求退還,梁小琴退了1.5萬元。但2008年12月,梁小琴又來找他“扯皮”,他又被迫簽下一份新的協議,給了對方1.5萬元。同月17日,他拿起這份協議來到南岸區法院起訴,要求梁小琴返還分手費,理由是分手費屬不當得利,不受法律保護。

  女方反駁:

  戀愛經濟賬要結算

  何曉峰説,雙方在法庭上對這筆費用的性質産生爭議。

  梁小琴的代理律師稱,雙方因曾經的戀愛關係,建立起不少債權債務關係,並互有借款。當他們分手時,就決定對戀愛期間的經濟往來做一個結算。因此,這筆費用並不是男方所説的分手費,而是對戀愛經濟賬的結算。即便是分手費,也不應當返還,因為這是自然之債,已經支付過的就不應返還。

  但李俊的代理律師稱,法律上並沒有自然之債的規定,這個説法不成立。

  梁小琴的代理律師對此表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但這是法學理論上的內容,既然是理論上存在的東西,就應當實際存在。

  結果意外:

  男方提出撤訴獲准

  何曉峰説,開庭後,雙方代理律師都提出,希望法庭暫緩判決,給他們6個月的時間,讓雙方心平氣和地坐下來協商解決此事。直到今年11月6日,男方提出撤訴,經法院審查後獲准。

  何曉峰説,本案雖然撤訴,但從證據來看,應當採信雙方在2008年12月簽訂的協議。因為協議約定很明確,也沒有違背法律規定的無效字眼。同時,李俊的現有證據也不能證明協議是在脅迫情況下所簽,所以應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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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張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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