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生命逝去的背後,有關肖志軍和醫院誰該為此事負責的爭論在網路上展開。昨日,北大法學院教授孫東東表示,肖志軍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直接導致其妻子因延誤治療死亡,已涉嫌過失殺人。
網路展開“追責”爭論
截至昨晚10時,新浪網顯示,共有6009余網友對該報道留言。其中多數就此事件該由誰來負責展開爭論。
江蘇網友KK説,必須經患者家屬同意才可做手術,這個規定本身就不合理。是否手術應該由主治醫生拍板,這個問題是一個專業問題,一定要家屬簽字是典型的外行指導內行。醫院怎麼能眼睜睜地看著這樣兩條生命消失,在這樣的時刻還管什麼條文。
上海的一名網友則稱,動手術家屬簽字,很正常的事情!錯在肖志軍的無知和太不負責任。
“悲劇在於對醫院不信任”
昨日,北大法學院教授孫東東接受採訪時表示,按照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院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比如家屬不在場,對於三無病人,醫院需要無條件救治。當醫院碰到類似患者時,可以由被醫療機構負責人授權的醫院總值班或醫務部進行手術同意書的簽字,科室主任、院長或業務院長批准執行。必要時進行錄影、錄音存檔,同時積極聯繫患者親屬、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單位,待其親屬等人到醫療機構後再執行告知義務並補簽手術同意書。如有患者家屬在場,則必須要經過患者家屬同意才可實施手術。
孫東東認為,就此事件中,醫院已盡到告知義務。患者家屬有權同意或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而醫院也必須尊重家屬的意見。如家屬不同意手術,強行手術的,如果造成嚴重後果將追究手術醫生的刑事責任。
據孫東東介紹,前不久,海澱區法院處理過類似的案子,一名男孩患有突發性腦炎,家長拒絕在手術同意書上簽字住院治療,導致孩子死亡。法院判定由死者家屬承擔全部責任。
孫東東説,肖志軍的悲劇在於其固執和對醫院的不信任。他這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直接導致其妻子因延誤治療死亡,已涉嫌過失殺人。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
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徵得患者同意,並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時,應當取得家屬或者關係人同意並簽字;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或者關係人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後實施。
“我後悔帶她去醫院”
昨晚,在朝陽醫院京西院區,記者與肖志軍進行了對話。
“我認為醫生的方法有問題”
新京報:前天為什麼去醫院?
肖志軍:老婆(李麗雲)感冒了,之前已經在私人診所看過,她説去大醫院看會好得快。
新京報:什麼時候發現懷孕的?有沒有做過産前檢查?
肖志軍:今年陰曆二月底發現的。沒做過檢查。
新京報:你為什麼不同意簽字做剖腹産手術?
肖志軍:我們是去醫院治感冒的,到呼吸科就行了,還沒到生孩子的時候。我認為醫生的方法有問題,想帶老婆離開,但醫生不讓。(注:朝陽醫院京西院區婦産科副主任趙會榮介紹,根據肖志軍夫妻提供的資訊推斷,李麗雲的預産期應在11月中旬。入院時她病情危重,不能離開。)
新京報:現在的結果,你有沒有後悔?
肖志軍:我後悔帶她去醫院。
“我跟老婆關係很好”
新京報:你知道老婆懷的是男孩還是女孩?
肖志軍:男孩。我們找一個老中醫把過脈説是男孩。我8歲的時候有個和尚告訴我,我的老婆會被人害死,我的第一個孩子是男孩,也活不了,要好好看著他們。
新京報:你相信醫生還是和尚?
肖志軍:相信和尚。因為和尚説的都應驗了。是醫生害死了我老婆,我到死都會記得。
新京報:你和她怎麼好上的?
肖志軍:2004年秋天,她因為跟家裏關係不好,在郴州要跳橋,我救了她,後來就好上了。
新京報:你們辦結婚手續了麼?雙方父母知不知道你們的事?
肖志軍:想辦,還沒有辦成。我父母知道,岳父母是她死了才知道。
新京報:有人懷疑孩子不是你的,是你故意想害你老婆。
肖志軍:孩子絕對是我的,我身正不怕影子斜。我跟我老婆關係很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