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穎狀告京東侵權,索賠300萬新台幣。(網路圖)
台灣網5月1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因京東商城在“京東襯衫節”網頁中未經授權擅用林志穎形象進行商業宣傳,近日,林志穎將京東公司訴至北京朝陽法院,要求京東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共計新台幣300余萬元。
林志穎訴稱,今年3月其獲知,京東公司在其經營的網站京東商城的“京東襯衫節”商品宣傳促銷網頁中,擅自使用了其本人的大幅照片,促銷頁面上附有其企業名稱、諮詢電話、聯繫地址等內容,具有明顯的商業廣告屬性,涉嫌侵犯其肖像權。
2013年林志穎攜兒子Kimi在湖南衛視親子節目《爸爸去哪兒》有出色表現,令其人氣再度高漲。林志穎稱其作為公眾人物,一直將審慎維護個人形象作為工作重點之一,並在代言合作方面保持極為審慎的態度。
林志穎認為其肖像已經具有了相當的商業價值,京東公司未經其允許擅自使用其肖像用於商業性宣傳的行為已構成對其肖像權的嚴重侵犯,應承停止侵權、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侵權責任。
目前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該案正在審理中。(台灣網 高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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