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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媒社論:重判陳水扁案理由 藉領導人職務牟利

2011年10月14日 10:57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0月14日消息 臺灣《聯合報》社論指出,臺灣島內“二次金改”案審判逆轉,徹底推翻了臺北地方法院周佔春合議庭審的無罪見解,認定陳水扁向金融界索賄是藉領導人職務上受賄,故將陳水扁夫婦及相關人員以“貪污罪”判處重刑。 

  《聯合報》社論指出: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卻“以權生錢,將領導人職務上行為作為牟利工具,強行向臺灣財團索賄”,其行為“背棄民意,莫此為甚”。加之吳淑珍大肆受賄,讓陳水扁住處宛如金融交易中心。以上皆是臺灣百姓透過審判共見的情形,其實也是周佔春大體認定的事實;但周佔春竟能判為無罪,今幸有二審予以匡正。

  社論指出,臺灣高法認為,只要領導人的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算是職務上行為。臺灣高等法院二審判決更進一步指出,歷經七次修法,臺灣地區領導人職權不斷擴大;且陳水扁擔任臺灣地區領導人期間,就扁家四大弊案之中的龍潭購地案、陳敏熏案,接受電視臺專訪時自己也表示,對於臺灣最高行政主管部門的政策及人事均具有實質決定權。因此,二次金改當然為陳水扁職務影響力所及,陳水扁藉此索賄、受賄,當然是職務上行為。

  最後社論稱,臺灣高院判決之後,陳水扁有權上訴,因此距判決確定還有一段長路要走。(台灣網 張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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