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8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陳水扁在公務機要費貪污案被判無罪,同樣于26日判決的其他案子,陳水扁在公務機要費的偽造文書罪被判1年8個月,減刑至10月;洗錢案被判2年徒刑,並科罰金300萬元(新台幣,下同);總計陳水扁應合併執行2年8個月徒刑,並科罰金300萬元。
吳淑珍部分,在公務機要費的偽造文書罪被判1年8個月,減刑至10月;洗錢案被判2年徒刑,並科罰金300萬元;南港展覽館案則被依圖利罪判刑9年,並科罰金2000萬元,及褫奪公權5年;合計應合併執行11年6個月徒刑,並科罰金2000萬元,褫奪公權5年。
至於陳致中、黃睿靚部分,本案一、二審時,陳致中夫婦選擇認罪,並將瑞士賬戶的6億3000萬元匯回特偵組指定賬戶。三審陳致中維持1年2個月刑期,但罰金由3000萬元大幅減為450萬元;黃睿靚判刑1年、緩刑4年(繳庫1000萬元),罰金由2000萬元減為400萬元。但陳致中説,自己無法接受偽造文書及洗錢案的判決,也不能認同他被控涉案部分的判決,將在接到判決書之後,與律師研究提起上訴。
而由於所有判決皆仍可上訴,臺北特偵組得知陳水扁和吳淑珍在公務機要費貪污部分三審改判無罪的消息後,26日下午立刻進行內部討論,因認為“判決落差太大”,所以將會在收到判決書之後,先研究判決內容,再于下星期提出上訴。(台灣網 張真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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