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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人妻自學法律“雙殺” 先告小三通姦再告其和誘

2011年05月18日 09:1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18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人妻鑽研法律,讓“小三”連吃兩次官司。臺灣某幼兒園林姓女老師與謝姓學生家長搞外遇,元配告上法院,林姓女子被判有期徒刑5個月,但林姓女子挨告後還打電話要謝妻“退出”,謝妻決心要“小三”付出代價,她自己潛心研究法律,加碼再告林姓女老師和誘罪。

  據報道,開電腦公司的謝姓男子與妻子結婚7年,前年女兒就讀某私立幼兒園,都是由謝姓男子接送,幼兒園林姓女老師常請謝姓男子幫忙修電腦,還互留MSN聊天,戀情開始加溫,謝姓男子常利用接女兒機會順便帶女老師約會,後來還發生性關係。

  直到前年底,謝妻發現丈夫有時徹夜未歸,從丈夫MSN對話發現鹹濕對話,對方竟是女兒幼兒園老師,還有兩人親密照,於是控告丈夫與女老師涉嫌妨害家庭罪。

  謝妻原以為丈夫與“小三”會悔悟,但女老師挨告後竟然還打電話要謝妻“退出”,丈夫也表示想和女老師在一起,謝妻還發現,兩人後來還繼續約會,甚至拍下接吻照,謝妻氣炸,決定繼續以司法手段制裁“小三”。

  謝妻於是請教專家研究法令後,再告女老師和誘罪,檢方調查發現謝姓男子錶示,女老師曾以“留下來陪我,我會怕!”要他不要回家,檢方認定女老師構成和誘未遂罪,17日二度起訴。

  而她本身的通姦案原本一審判刑3月,上訴到臺“高院”後,竟然翻供稱自己是被謝姓男子性侵害,臺“高院”以犯後態度不佳為由,改判林姓女子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法界人士指出,通姦案通常都只以妨害家庭罪嫌論處,極少用到和誘罪中的“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除非有明確證據證明第三者要對方離開家庭,本案相當罕見。(台灣網 馮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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