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0月13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中19歲許女和15歲的王姓少女相戀併發生性關係,少女的母親事後提起告訴,臺中高分院審理時,王姓少女錶示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而非性侵,而許女也深感悔意,但王姓少女未滿16歲,法官還是判處許女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且需賠償王姓少女25萬元(新台幣,下同)。
判決書指出,許女是在17歲時認識了13歲的王姓少女,2人交往了2年之久,期間還發生過多次性關係,直到去年2月間,王姓少女的母親發現,氣得提告,檢方偵辦之後對許女加以起訴,一審法院判處許女有期徒刑5個月、緩刑3年。
檢方認為法官量刑過低而提起上訴,臺中高分院法官認為,2人雖是在兩情相悅下發生性關係,不能完全歸責許女,但王女未滿16歲,思想尚未成熟,許女與她發生性關係對其人格發展有不良影響。(台灣網 孫金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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