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3月17日消息 臺灣《壹週刊》遭控于2001年間報道臺灣藝人小S(徐熙娣)、柳翰雅等人舉辦“露天搖頭性愛派對”,臺灣“高等法院”今天更一審(2審法院發回一審法院重審),以妨害秘密罪判刑《壹週刊》社長裴偉刑期2個月,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小S(徐熙娣)、柳翰雅、范曉萱及臺球手陳純甄等人,于2001年間在自家別墅戶外泳池畔舉辦派對,遭《壹週刊》偷拍、竊錄,並以“露天搖頭性愛派對”為題,將30余張偷拍照片及錄影刊登于當期封面及內文,遭控妨害秘密。
據報道,法院一審時,裴偉遭判有期徒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二審時,《壹週刊》主張,別墅的游泳池畔不具隱密性,任何人從高處均可看見。但合議庭認為,游泳池畔有濃密的樹木遮擋鄰房視線,且別墅大門、圍墻及樹木,均足以達到防止路人窺視效果,認定當事人在別墅內的行為主觀上屬於非公開活動。
合議庭認為,被告為媒體從業人員,報道新聞事件理應嚴守法律分際,竟仍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但審酌《壹週刊》已與小S等人達成和解,因而以妨害秘密罪,判裴偉有期徒刑2月、得易科罰金。
案件上訴至臺灣“最高法院”後,遭發回重審,“高等法院”今天判裴偉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台灣網 劉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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