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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當局明確規定不得禁止婦女公共場所哺乳

2010年01月21日 13:4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月21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臺灣“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明定臺灣一定面積以上的公共場所應設置哺(集)乳室,並有明顯標示。婦女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

  臺灣過去曾有婦女在公共場所公開哺育母乳遭驅離或干擾,或被要求必須至哺(集)乳室哺育,明顯影響婦女哺育母乳權利。為保障婦女于公共場所哺育母乳權益,臺當局“行政院院會”上午通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條例草案”,將送臺灣“立法院”審議。

  草案規定,臺灣提供民眾申辦業務或服務的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行政機關、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500平方米的公營事業、服務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000平方米的鐵路車站與航空站及捷運交會轉乘站、營業場所總樓地板面積大於1萬平方米的百貨公司,以及其他經關公告的場所,應設哺(集)乳室供民眾使用,並有明顯標示。

  草案明訂,未設哺(集)乳室或設置而無明顯標示者,縣市主管機關應加以勸導,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6000元(新台幣 下同)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得按次處罰。婦女于公共場所母乳哺育時,任何人不得禁止、驅離或妨礙,違者處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若行為人是該公共場所的從業人員,並處該公共場所負責人6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母乳哺育權利,不因該公共場所已設哺(集)乳室而受影響。草案還規定,臺灣縣市主管機關應對公共場所建築物所設置的哺(集)乳室及設備,進行檢查或抽查。公共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違者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草案也規定,公共場所依規定應設置哺(集)乳室,應于條例施行日起1年內完成設置。(陳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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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陳佳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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