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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擬三階段採認大陸學歷 陸生畢業須一月內離臺

2009年12月07日 21:17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2月7日消息 大陸學生赴臺與大陸學歷採認議題受矚目,臺當局“教育部”今天表示,研擬分3階段採認大陸大學學歷,逐步擴充至採認約100余所陸校;大陸學生畢業後須在1個月內離臺,不可在臺就業。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當局“教育部”將於10日至23日在全臺舉行17場公聽會,説明該部門為推動開放大陸學生赴臺就學與大陸學歷採認,擬定修正相關法令的配套措施,邀請民眾踴躍提供意見。第1場公聽會將於10日在高雄師範大學登場,最後一場將於23日在臺北教育大學舉行。

  有鋻於大陸學歷採認是否溯及既往,臺當局“教育部高教司科長”廖高賢表示,公聽會中將提出2選項讓民眾討論,一是“教育部”之前傾向推動的“追溯最早至1997年”,另一選項為“不予追溯”。若最後辦法修正為不採認,擬規劃辦理學歷甄試,核發同等學歷證明。

  廖高賢表示,“教育部”研擬修正“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1階段擬承認以大陸985工程為主的41所大陸頂尖大學學歷,第2階段考慮設有研究生院的55所高校,第3階段考慮是否擴充至大陸211工程的112所學校,但均需排除軍警校院。他説,上述階段將由“教育部”組成的大陸學生赴臺就學審議會決定劃分標準。

  廖高賢表示,“教育部”研擬訂定“大陸學生赴臺就學及停留辦法”,其中規範招生名額總量限制為1%,各校申請上限為2%,但考慮離島已具“小三通”經驗,位於離島學校得以專案擴增。

  廖高賢指出,上述辦法規定大陸學生在臺停留時間以2年為原則,視修業情形酌予延長,每次延長不得逾2年;至於核發停留許可與否的標準,由簽證核發單位比照僑生與外籍學生處理原則辦理。

  廖高賢説,大陸學生赴臺是以就學為目的,在學期間不得在校外從事專兼職工作;若因畢業、退學或未獲准延長停留期間,以致就學事由消滅,應于1個月內離臺,不可留在臺灣就業。

  他並表示,將來大陸學生可以高考成績向臺灣大專院校提出申請;因大陸學生依規定在開學前1個月內始得赴臺,大陸學生錄取名單預計最晚將於每年8月中發榜,以趕上9月中開學時間。

  廖高賢説,依照“教育部”初步規劃,公立大學招收大陸學生對象以碩博士班生為原則,私立大學招生對象擴及二專與大學部學生。(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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