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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再提具保停止羈押 法院以有逃亡動機為由駁回

2009年09月15日 21:4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陳水扁被判處無期徒刑,他14日放風時若有所思。(圖片來源:臺灣《聯合報》)

 

  台灣網9月15日消息 陳水扁在臺北地方法院宣判前,向承審合議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臺北地方法院認定,陳水扁被羈押的原因及理由仍然存在,今天駁回陳水扁聲請。

  臺北地方法院已于11日一審宣判扁家4大案,但陳水扁遭法院延押期限到25日才屆滿,在全案移審臺灣“高等法院”前,臺北地方法院仍可決定陳水扁相關聲請的準駁。

  法院裁定書指出,依檢察官起訴罪嫌,足堪認定陳水扁犯罪嫌疑重大,且陳水扁與家人以洗錢到海外方式藏匿的金額,高達新台幣10余億元,至今尚有5.7億元的鉅款仍未查扣,難保陳水扁無逃亡動機。

  法官認為,依相關證人證述,陳水扁在獲悉洗錢情事遭查覺後,隨即設法湮滅事證,可見陳水扁對曝光的款項,有積極變造、湮滅證據情事,為確保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式完成,陳水扁仍有羈押必要。 (雲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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