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一陳姓女子到長庚醫院削骨整形,術後嚴重不滿,認為整容效果與當初醫院承諾不符,並傷及神經。案件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整形之長庚醫院與醫師連帶賠償新台幣10萬元。
台灣網8月25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一陳姓女子到長庚醫院削骨整形,術後嚴重不滿,認為整容效果與當初醫院承諾不符,並傷及神經。女子錶示,醫師當初談笑風生説手術很簡單,只要花30分鐘,就可以變成張柏芝的臉型和李玟的下巴。但術後,她下巴變長、嘴無法張開,故向醫院求償563萬元(新台幣,下同)。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女神經受損屬實,醫院“未盡告知義務”説明風險,判長庚醫院與醫師連帶賠償10萬元。
據悉,陳女士2005年間花20余萬元整形,求償雖勝訴,但法院判她得付訴訟費用共53994元,陳女另還得付數萬元律師費,加上後續的逾10萬元手術費用,實際上還得倒賠,陳女錶示會上訴。
陳女昨日氣憤表示,她覺得自己兩頰太寬,原本只想打肉毒桿菌,但醫師建議她動削骨手術;她説,肉毒桿菌得半年打一次,“如果可以獲得永久效果,當然選擇一勞永逸的方式。”陳女士表示,手術導致兩頰角度不一樣,“根本就是畸形”;此外,手術影響神經,有很長一段時間,她喝湯喝飲料都會流出來。她傷心且自卑,每天以淚洗面,足足有半年的時間,連買便當都不敢出門,一度罹患憂鬱症,還曾自殺。
手術失敗後,陳女士要求醫師與院方提出解決辦法,但醫院卻置之不理,醫師陳國鼎還冷言説她是心理有問題,要她去看心理醫師,讓她很不滿。法院的判決則讓她再度受挫,她表示,在“能計算的損失”部分,手術費就將近20萬元,還有超過一年無法工作的損失,“賠10萬要幹嘛”。
陳國鼎強調,陳女士已簽手術同意書,知道相關風險,且陳女士患憂鬱症與手術無關。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陳女士手術後神經受損屬實,醫院無法證明沒有過失。
法官認為,陳女士對手術結果不滿,是個人對美感評價的差異,且手術前醫師與病人溝通不足,造成雙方期待有落差,但手術並未失敗,且醫療行為不適用消保法的懲罰性賠償規定,故判陳女士獲賠10萬元。(高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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