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臺“立院”修正規定 被告可請求延後深夜出庭應訊

2009年06月12日 21:1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6月12日消息 據臺灣“中廣新聞”報道,為了避免被告在深夜意識不清的情況下,還要出庭應訊,臺“立法院”會議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規定及刑事訴訟規定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自明年起被告可以請求在晚間11點後召開的羈押庭,延後到隔日的8點以後再進行,法院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也不得拒絕。

  依據現行的刑事訴訟規定所産生的狀況,檢察官在日間向法院提出被告的羈押聲請,偶有延宕至深夜處理的情形,導致被告必須在意識不清楚的狀態下漏夜應訊,“立法院”會議12號三讀通過了刑事訴訟規定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另外,同案中也明定,檢察官可命受緩起訴處分的被告,或易服勞動者,向該管檢查署指定的相關機構、小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的機構或團體,提供40到240小時的義務勞務。(高斯斯)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