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12月17日消息 據臺灣《聯合晚報》報道,弊案纏身的陳水扁日前獲臺北地方法院無保開釋,引起外界諸多爭議。臺特偵組昨天傍晚提出抗告,請求臺“高等法院”針對是否羈押陳水扁自為裁定。據悉,臺北地方法院今天上午已將檢方的抗告書送請臺“高等法院”審理。
報道稱,臺特偵組12日依貪污、洗錢等罪起訴陳水扁等人後,案件移審臺北地方法院,並向法院聲請繼續羈押陳水扁,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後當庭釋放陳水扁。特偵組開會研商後,決定必須提起抗告,並於昨天下午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
臺特偵組抗告書用語強烈,指陳水扁積極脅制、要求證人偽證,抗告理由除指陳水扁有勾串共犯、證人的前例及可能性外,並強調卸任“總統”並非不會逃亡,認為只要涉有重罪即有逃亡之虞。
臺北地方法院地原裁定引述觀點認為,在重大犯罪有急迫時,當有逃亡或使“調查工作難以進行”之虞的羈押理由成立時,方得施行羈押。對此,特偵組抗告書指出,原裁定僅擷取其中的“有逃亡之虞”部分加以詮釋,對“使調查工作難以進行”部分,只以“依目前卷證所示,被告亦無行為使本院調查工作難於進行之事由”輕輕一語帶過,斷章取義,偏重一端,難認妥適。
臺特偵組抗告書中另指原裁定輕重失衡,表示“刑事訴訟法”設有羈押制度的理由,目的在於兼顧人權保障及發現真實、實現正義,如果僅以被告人權的保障為最重要之目標,則“刑事訴訟法”根本不必存在羈押制度。(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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