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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當局決議:集會遊行改報備制並取消刑罰禁制區

2008年11月25日 07:25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11月25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臺“行政院”跨部會會議昨天加速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決議將許可制改採報備制,並採去刑罰化與去禁制區化。

  據報道,所謂報備制,是指申請者在6天前完成報備,警方最遲在3天內核備,此期間還可申訴。集會遊行的實際負責人,得提出報備路線等,警方則依報備內容維持交通秩序,但如申請的路線、地點同時有兩個以上團體申請,警方應協調做調整。

  對於申請報備,原“內政部”版對集會遊行的實際負責人違法,原訂最高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改處5至15萬元罰鍰。

  報道指出,雖然“集遊法”取消刑罰規定,但如在集會遊行中仍有群眾使用暴力、傷害等行為,則回歸“刑法”規範;至於有關醫院安寧以及在考試、聯考期間等,則將依“噪音管制法”規定,並限制使用氣體喇叭等,以維護考生或住院者的安寧及權益。(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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