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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行政當局通過財産來源不明罪則 盼優先審議通過

2008年09月18日 15:0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9月18日消息 臺行政當局“院會”今天通過“貪污治罪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公務人員違反財産來源不明説明義務罪”,對於疑似貪污的公務人員,必須就其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來源可疑的財産提出説明,條文規定“不溯及既往”;此案將送臺“立法院”審議,臺行政當局盼列“優先法案”,于本會期通過施行。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法務部門主管王清峰指出,這次“修法”要點是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增訂財産來源不明罪,檢察官偵查中,若發現公務人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所增加的財産總額,“超過其最近一年度合併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檢方得要求公務人員就來源可疑的財産提出説明。

  對於無正當理由不説明、無法提出合理説明或説明不實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不明來源財産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避免公務人員故意違反説明義務,換取鉅額來源不明的財産,並在犯罪後繼續保有並享受貪污所得財物,草案規定“罰金額度可高達不明來源財産額度”,希望借此減低公務人員貪污動機。

  王清峰強調,此罪必須是由承辦檢察官要求公務人員就其來源不明的財産加以説明,才會成立。公務人員自己服務機關的長官、上級機關的長官或者是監察部門要求公務人員説明其財産來源,公務人員若未加以説明,可能受行政處罰外,不會構成此罪。

  另外,這次“修法”也擴大貪污犯罪所得財物的認定範圍,犯罪的公務人員對於其所取得財物有證明合法來源財物的義務,公務人員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這段期間所取得來源可疑的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于偵查、審判程式中要求公務人員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就視為犯貪污罪所得財物,依法可以扣押、追繳、沒收、追徵、抵償。

  媒體詢及此法若通過,是否適用於陳水扁涉入的疑洗錢案?臺行政當局“政務委員”高思博指出,這次“修法”絕對遵守罪刑法定主義,也沒有違背“不溯及既往”情形,至於個案則交由檢察官去運用。(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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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高大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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