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6月27日消息 據臺灣《中國時報》報道,臺灣“最高法院”昨日針對陳水扁“機要費案”作出關鍵判決,雖在法律程式上不認定“機要費”是否為“機密”,但在“形式上”卻認定“機要費”不屬“機密”;“最高法院”更指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機密”問題,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式的事由。
同時,陳水扁卸任後不再掌有“機密特權”,已喪失聲請發還扣押證物的身份。刑二庭認為,若陳水扁是以臺灣地區領導人身份聲請發還,自其卸任之日起,該案已由現任領導人承受續行訴訟。
從嚴認定特別合議庭適用程式
陳水扁行使“機密特權”,請求發還“機要費”有關卷證爭議案,臺灣“最高法院”刑二庭昨日裁定認為,陳水扁的抗告案“原裁定撤銷,應由臺灣高等法院更為裁定”。刑二庭的裁定,主要有三項要旨,首先,合議庭是從嚴解讀“大法官”釋字627號解釋,認定“大法官”創設“特別合議庭”的管轄事項有二:
一是檢察官對臺灣地區領導人所為的證據調查與證據保全,涉及機密,應予搜索、扣押時,應聲請“特別合議庭”裁定准許。
二是臺灣地區領導人依“機密特權”,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因未能合理之釋明,經法官裁定或檢察官處分,臺灣地區領導人得向特別合議庭聲明異議或抗告。
刑二庭依據上述兩項標準審查陳水扁的抗告案認為,檢察官扣案的本案證物,有的是經陳水扁同意提供,有的是經前陳水扁辦公室業務主管同意提供,陳水扁是迄其妻吳淑珍等貪污案一審審判中才核定為“機密”。
因此,刑二庭認為,本案在檢察官扣押證物時,並無“機密”問題;陳水扁也無拒絕證言或拒絕提交證物情事,故本案並無組織“特別合議庭”及適用特別程式的事由。
質疑陳水扁是否仍為適格聲請人
上述裁定要旨,刑二庭質疑陳水扁目前是否仍是適格的聲請人。
刑二庭認為,陳水扁的聲請狀是請求發還“聲請人本人”,此一“本人”究竟是指臺灣地區領導人或是陳水扁,真意不明,是否適法,仍有疑義。
刑二庭認為,本案扣押物是否仍是“機密”,陳水扁是否仍屬適格的聲請人,本案聲請是否有理由(即是否已合理釋明),均有再調查、審認之必要,因此發回更為裁定。
“機要費案”審理障礙已消除
馬英九辦公室發言人王郁琦昨晚表示,臺灣“最高法院”撤銷“高等法院”裁定,認定陳水扁已不具當初抗告身份,代表陳水扁當初試圖阻止“機要費案”審理的障礙消除,法院已可繼續依程式審理,馬英九辦公室不需表態,也不需做任何決定,一切尊重司法。
承審吳淑珍“機要費案”的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26日指出,陳水扁聲請發還“機要費”卷證數據,“最高法院”只是發回“高院”更裁,並未作成終局裁定,無解目前暫時停止審理的“機要費案”,仍必須等到裁定確定或聲請發還案告一段落,合議庭才能開審。
審理“機要費案”的審判長蔡守訓指出,合議庭對於“最高法院”昨日的裁定結果,沒有任何意見,合議庭的見解,還是必須等到陳水扁聲請發還扣案證物一案確定後,才能決定該如何處理、如何審理。
他強調,在聲請發還程式未終結前,目前還是只能繼續暫停審理,未來待確定結果出爐,合議庭經評議後,就會擇期開庭,繼續未完成的審理程式。
臺灣“最高檢”特偵組則私下表示,“最高法院”此項裁定有助於儘速厘清“機要費案”的相關事證,同時明確指點“高院”更裁的理由,也可加快未來整個案件的審判時程,對特偵組續偵陳水扁涉案部分,也有撥雲見日的幫助。(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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