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網5月19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檢察總長”陳聰明今天召開全臺灣地區檢察長會議,討論“首長特別費案”偵辦方式,並統一偵辦標準。會議決定,“領據特別費”部份,除非檢察官能證明“首長”非因公支用,否則推定為因公支用;“單據特別費”部分,檢察官則須依經驗法則從寬認定。會議也建請相關部門,就“特別費”制度研議“修法”或制定“特別條例”。
報道稱,臺“高檢署”指出,特別費領據報結部分,檢察官須參酌全案證據資料,了解“首長”是否依循臺當局“行政院”相關函釋,由辦公室助理人員按月出具領據列報半數“特別費”,並依會計單位的實務作業程式直接將款項匯入賬戶或給付現金,據以認定“首長”主觀上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以及客觀上有無施用詐術。
臺“高檢署”認為,由於“特別費”領據部分不需提供單據,除非檢察官能證明顯非因公支用外,均推定為因公支用。
臺“高檢署”表示,單據核銷是否因公支用,檢察官須依經驗法則斟酌實際付款人是否為“機關”、“首長”本人或授權之人,並要了解消費態樣、時間、地點、所換得的服務或商品客觀上是否合乎情理。此外,檢察官也要考慮“首長”本人或家人日常生活支出是否符合社會常情。
報道指出,臺“特偵組”偵辦民進黨當局“首長特別費案”已近尾聲,檢方發現部分臺當局現任“首長”以他人發票核銷“特別費”。由於臺“立法院”“會計法修法”已進入付委程式,有可能在本會期三讀通過,將“特別費”除罪化。臺“特偵組”將在5月31日決定結案時程,若“修法”無法完成,預計近期內將全案偵結。(章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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