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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報稱贈劉嘉玲1億元 郭臺銘告臺灣時報週刊誹謗

2008年03月03日 15:52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3月3日消息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時報週刊》2007年3月間報道臺灣鴻海集團負責人郭臺銘贈金1億元(新台幣,下同)給香港女星劉嘉玲,郭臺銘對《時報週刊》董事長黃肇松、社長張國立及撰稿陳姓記者提起自訴誹謗。臺北地方法院今天審理,黃肇松否認自己與雜誌編務有關,但希望與郭臺銘和解。全案定4月14日再開庭。

  報道稱,根據郭臺銘的自訴理由,《時報週刊》第1518期封面故事報道“劉嘉玲狠削郭臺銘1億元”,內文提及錢可以買到性,但買不到愛等文字,影射1億元是性交易的代價,使外界認為郭臺銘有物化女性之嫌,讓他的名譽受到損害,因此提出告訴。被告黃肇松、張國立及陳姓記者3人上午都到庭應訊。

  黃肇松今天是首度為本案出庭。他表示,自己雖是董事長,但因《時報週刊》採社長制,所有編務和社務都由社長張國立負責,他本人對報道內容均不過問,要到出刊之後才會知道。他説“冤家宜解不宜結”,希望與郭臺銘和解,也已跟對方接觸,但還未有具體解決方案。

  郭臺銘委任律師羅秉成表示,雙方確實有談和解,但被告方面還未響應。郭臺銘方面只需要一句道歉,請求法院定期限讓雙方積極處理和解事宜,並要求辯方提出採訪錄音譯文。

  被告辯護律師則聲請傳喚爆料者張瑋津、臺大政治係教授張亞中、郭臺銘和劉嘉玲,以證實這項報道的真實性。但羅秉成認為,張亞中並非陳姓記者查證對象,而郭、劉兩人則已分別對《時報週刊》提起告訴,顯然否認報道真實性,無傳喚必要。至於是否傳喚上述人士出庭作證,還要待法院裁定。(高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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