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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高院”駁回陳唐山抗告 認定其應出庭作證

2007年02月15日 17:23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2月15日消息 據臺媒報道,因拒絕出庭為“公務機要費案”作證而被罰3萬元,前陳水扁辦公室“秘書長”陳唐山不服提出抗告,今天下午被臺灣“高等法院”裁定駁回。

  據報道,審理“公務機要費案”的法官傳喚陳唐山等5人出庭作證,但陳唐山等人卻以“機密”為由拒絕出庭,從而被法官裁罰每人3萬元;對此,陳唐山等5人不服提出抗告。

  今天下午,臺“高院”對陳唐山等人的抗告裁定駁回,理由是證人本來就有出庭作證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需裁罰3萬。也就是説,“高院”認定陳唐山等人必須出庭作證。(趙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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