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薦標簽:兩會領導人商談 | 經貿文化論壇 | 直擊海峽論壇 | 建黨91週年
您的位置:台灣網  >   新聞中心  >   本網快訊  >   正文

結婚10年行房不足10次 聖潔與性愛孰能勝訴?

2003年05月21日 09:21 來源: 字號:       轉發 列印
  台灣網5月21日消息 居住臺北市的盧姓醫師不滿結婚將近十年,與妻子行房次數卻不到十次,因而提出離婚訴訟。但臺北地方法院審理認為,黃姓妻子已盡力在改善挽救婚姻,卻遭到婚姻咨商員以“每夜脫光,向夫道歉”等語屈辱,法官認為夫妻婚姻的無性生活不能單怪女方,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據臺灣媒體報道,在北部某軍醫院任職的盧姓醫師聲稱,1993年結婚後,每當向妻子要求行房時,妻子都會以先洗澡或是看書、工作等理由拖延,直到他因體力不支而睡著。盧姓醫師宣稱,與妻子婚後將近十年,行房次數不到十次。

  而曾經擔任記者工作的黃姓妻子則表示,自己是基督徒,只因傳統矜持觀念使然,遵守聖經教條才會拒絕與丈夫行房。黃女進一步指稱,曾前往醫院家庭協談中心尋求協助,後來還以情書方式希望夫妻重修舊好。

  黃姓妻子還透露,自己珍惜婚姻,曾向某著名醫院的家庭協談中心(類似於心理諮詢中心)人員求助,但卻遭到協談人員建議“每天晚上脫光衣服,向丈夫道歉”,她覺得很是屈辱,但一直還在儘量挽救婚姻。

  全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法官認為夫妻雙方都是高知分子,男方應珍惜妻子的貞節觀念並加以開導,而非累積怨氣突然要求離婚。加上女方已經寫信表達積極面對婚姻好好經營,試圖挽救婚姻,近年來夫妻間的無性生活不能歸責于女方,因此駁回離婚請求。

  承審法官另外質疑醫院家庭協談中心人員“每夜脫光,向夫道歉”建議的正當性,認為這明顯貶低、屈辱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容易招致當事人的反感,根本無法達成婚姻協商的目的。(晨風)

相關閱讀:

[ 責任編輯:system ]

:
    關於我們 | 本網動態 | 轉載申請 | 投稿郵箱 | 聯繫我們 | 版權申明 | 法律顧問
    京ICP證130248號 京公網安備110102003391
    網路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0107219號
    台灣網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