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辦印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
中辦印發《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併發出通知,要求有關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提高政治站位,壓實管理責任,完善工作機制,嚴肅紀律要求,不折不扣抓好《規定》貫徹落實。
加強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是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重要舉措。《規定》貫徹落實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總結實踐經驗,對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和情形、工作措施、紀律要求等作出明確規定,對於規範和制約權力運作,從源頭上防範廉政風險,促進領導幹部家風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規定》明確,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管理的適用對象,主要是黨政機關、群團組織、企事業單位廳局級及相當職務層次以上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情形,主要是投資開辦企業、擔任私營企業或外資企業等高級職務、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及從業、從事有償社會仲介和法律服務等行為。《規定》對不同層級、不同類別領導幹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分別提出了禁業要求,領導幹部職務層次越高要求越嚴,綜合部門嚴於其他部門。
《規定》要求,領導幹部每年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時,應當如實填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年度集中報告後新産生的經商辦企業情況要及時報告。對領導幹部報告情況要進行隨機抽查和重點查核,發現有關經商辦企業違反禁業規定的,責令領導幹部作出説明,由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經商辦企業,或者由領導幹部本人退出現職、接受職務調整,並視情況給予領導幹部相應處理處分。其中,對擬提拔或進一步使用的領導幹部,結合幹部選拔任用“凡提四必”進行查核,不符合擬任崗位禁業規定的,應退出經商辦企業,不同意退出的不予任用。
《規定》要求,對領導幹部不如實報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情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禁業規定經商辦企業和以委託代持、隱名投資等形式虛假退出,以及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謀取私利等行為,依規依紀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管理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進行嚴肅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