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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虎生: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 “導”之有方有力有效

2021-09-10 09:0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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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條例專家講)何虎生: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 “導”之有方有力有效

  中新網北京9月9日電 (記者 邢利宇)2020年底,中共中央印發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統一戰線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專章談到宗教工作。對此,中國人民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教授何虎生近日在接受中新網記者專訪時指出,今日中國的宗教信仰自由狀況,是歷史上任何一個時期都無法比擬的。

  何虎生説,中國宗教活動規範有序進行,宗教領域國際交流也廣泛開展。

  此外,宗教信仰自由得到法律保障。宗教方面的行政法規不斷完善。何虎生指出,我國憲法、刑法、國家安全法、選舉法、民法典等不僅保護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而且規定信教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因宗教信仰而有區別、而受歧視。新修訂的《宗教事務條例》及相關配套規章為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提供了更加有效的法治保障。

  宗教領域秩序得到有力維護。“中國政府堅持保護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極端、抵禦滲透、打擊犯罪的工作原則,堅決打擊假借宗教名義從事違法犯罪活動,抵禦境外利用宗教進行滲透,防範宗教極端思想侵害。”何虎生説,過去4年多來,中國新疆沒有發生一起暴恐事件,國內宗教界旗幟鮮明地同“三股勢力”劃清界限。

  與此同時,信教群眾利益得到切實發展。中國共産黨堅持宗教工作的本質就是群眾工作,充分保障宗教界人士參政議政和信教群眾的基本政治權利,對宗教教職人員的社會保障也更加有力,脫貧攻堅也充分惠及廣大信教群眾,強調要著力解決信教群眾的實際困難。

  《條例》中提到,要堅持以“導”的態度對待宗教。對此,何虎生指出,“導”就是把宗教“導”向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方向。把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堅持好,關鍵是要在“導”上下功夫。

  在思想上,要深刻把握我國宗教具有長期性、群眾性、民族性、國際性、複雜性特徵,辯證認識宗教社會作用的兩重性。

  在態度上,既不能“收”,忽視宗教存在的長期性,片面誇大宗教的消極作用;也不能“放”,忽視宗教背後複雜的社會政治因素,片面誇大宗教的積極作用。

  何虎生説,我們要採取“導”的態度、提高“導”的能力。

  一方面,“導”體現了實事求是、辯證法和黨的一貫主張,要在“導”上想深、看透、把準。這是尊重宗教和宗教工作規律的必然要求,是運用對立統一規律解決人與人之間思想關係矛盾的基本方法,是我們黨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規定。

  另一方面,要以提高“導”的能力為基礎,做到“導”之有方、有力、有效,牢牢掌握宗教工作主動權。要把宗教治理納入國家治理體系,讓宗教工作的明白人去做宗教工作,發揮我們的政治優勢和制度優勢。

  對於《條例》中提到,要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何虎生説,堅持我國宗教中國化方向,是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宗教工作的重大創新論斷,是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的首要任務和治本之策,是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在宗教工作中的具體體現。

  何虎生提出,要深刻總結宗教中國化的歷史經驗。在政治層面,依政而存,適應治理秩序;在文化層面,附流而行,契合主流價值;在社會層面,擇善而從,體現社會價值。

  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加強和改進黨對宗教工作的領導,豐富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宗教理論,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和意識形態工作。

  要堅持問題導向,關鍵是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特點、融入中華優秀文化、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宗教思想體系。宗教界要對教義教規作出符合當代中國發展進步要求、符合中華優秀文化的闡釋,做到對我有用、與我適應、與時俱進。

  他指出,黨的領導是宗教中國化的根本保障,宗教界的積極主動是宗教中國化的內在動力,統攬性要求還是積極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對於《條例》中提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何虎生指出,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準,以保護信教和不信教群眾的合法權益為出發點,是全面依法治國戰略佈局在宗教工作中的集中體現。

  何虎生強調,法律作為準繩,同時規範著執法者和守法者的行為界限。要健全宗教事務法規規範,將行之有效的宗教政策適時上升為法規,努力實現政策與法規的銜接配合。

  從黨和政府一端看,要堅持依法管理宗教事務和依法規範自身行為相統一。要用法律法規調節涉及宗教的各種社會關係,即政府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務進行管理。同時,要用法律法規規範政府管理宗教事務的行為,即改進政府管理方式,明確政府管理和宗教團體自我管理的界限,杜絕越權、越界干涉宗教團體內部事務。

  從宗教界一端看,要堅持宗教信仰自由的權利與義務相統一。要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教育引導宗教界正確認識和處理國法與教規的關係。信教群眾和不信教群眾都是公民,都要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宗教活動主體從事宗教活動、宗教團體的自主管理等,都不能超越國家法律法規、不能違反現行政策規定,絕不允許有法外之地、法外之人、法外之教。(完)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