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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國:用這四個關鍵詞解讀復工復産民商事典型案例

2020-03-28 12:42:00
來源:央廣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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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全國法院服務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産民商事典型案例。首批十個案例具有典型性和示範性價值。其共性大體上可以概括為四組關鍵詞:利益平衡、法院調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線上訴訟。

  一、妥善平衡了疫情防控中的利益衝突

  民商事審判的本質是協調並化解各種複雜的利益衝突。這種利益衝突,主要體現為民商事主體之間的私權爭議,現行民商事實體法和程式法已經為這類爭議的解決提供了“依法裁判”的法律依據。不過,疫情防控期間,民商事審判所涉利益衝突進一步加劇。一方面,當前中小民營企業的資金壓力較大,原告希望儘快回籠資金按期復工,需要對被告的資金賬戶進行凍結,而被告銀行賬戶被凍結後,就無法支付貨款、發放工資,也難以展開復産經營。很顯然,原被告的復工復産訴求是矛盾的,民商事審判中似乎無法兩全,這考驗著法官的司法智慧。另一方面,當前民商事審判還面臨著協調疫情防控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關係問題,法院要立足疫情防控期間經濟社會發展大局,為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産提供司法保障。在利益衝突的協調上,法官需要回答基於疫情防控目的的復工復産與非基於疫情防控目的的復工復産兩者之間發生衝突時的利益衡量問題。我注意到,首批十個民商事典型案例對於上述兩個層次的利益衝突,堅持平等保護、意思自治、誠實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則,找準了利益平衡點,在不減損程式權利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處理了各種相互衝突的利益,充分展現了中國法官的司法智慧。

  二、充分發揮了法院調解的獨特優勢

  首批十個民商事典型案例中,八個案件調解結案。應當説,法院調解是一種柔性司法、協商性司法,在協調疫情防控期間民商事主體之間的利益衝突上,相對於法院裁判而言,具有獨特的優勢。一是調解的自願性,更加契合民商事主體私權自治的要求,也突顯了調解活動中當事人的主體性。由於調解的正當化基石是自願,因此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一般能夠自動履行。二是調解的靈活性、效率性和低成本,可以滿足復工復産企業快速解決糾紛、維持正常經營的實際需求。例如東證融匯證券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訴光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從立案到結案僅用10余天時間,化解了疫情防控對企業生産經營的不利影響。三是調解協議的開放性,使得法院調解不僅可以徹底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現存爭議,而且具有鼓勵交易,甚至為雙方當事人構築面向未來的交易關係的作用。例如東莞信託有限公司訴肇慶科倫紙業有限公司、山鷹國際控股股份公司等確認合同無效糾紛案、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縣支行訴景德鎮康源農業發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蘇州資産管理有限公司訴蘇州德威係關聯企業金融借款糾紛系列案等。

  三、強化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

  去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關於在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強化善意文明執行理念的意見》,強調在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減少對被執行人權益的影響,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在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産上,中政委《關於政法機關依法保障疫情防控期間復工復産的意見》,以及各地法院出臺的司法文件,都重申了善意文明執行理念。首批十個民商事典型案例中,有六個涉及因法院採取查封、凍結等財産保全措施,導致被告企業無法向員工發放工資、購買原材料、償還銀行貸款、繳納稅收和社保等,從而難以復工復産、正常經營的,有一個案例涉及疫情防控物資生産企業因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採取限制高消費等措施而無法融資、擴大生産的。上述案例中,人民法院依循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嚴格規範公正保障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了依法履職與服務大局、促進經濟社會發展相統一。尤其在徐某某訴義烏市百靈醫療器械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中,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法院堅持統籌防控疫情和復工復産,加強疫情防控物資生産企業的信用修復,有助於完善我國現行失信被執行人懲戒機制。

  四、通過線上訴訟滿足了糾紛解決新需求

  線上訴訟是近年來網際網路法院一直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推行的辦案方式,是我國智慧法院建設和成果應用的進一步深化。從傳統法庭的“面對面”,到網上庭審通過攝像頭和麥克風的“屏對屏”,線上訴訟已逐步被企業和公眾熟悉和接受,這大大降低了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成本和法院的司法成本。在當前疫情防控背景下,各地法院在疫情防控期間紛紛利用網際網路技術開展線上訴訟活動。在減少人員流動接觸,防止病毒傳播,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方面,線上訴訟具有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優化辦案方式,確保案件辦理效果,進一步推廣運用線上訴訟可謂恰逢其時。十個典型案例中,福建晉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訴福建晉江市越峰鞋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等四個案例,通過線上調解成功化解了糾紛,效果良好。

[責任編輯: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