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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金融機構不得在用戶辦理ETC時強制搭售其他産品

2019-11-19 16:0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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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網11月19日電 據央行網站消息,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銀保監會辦公廳近日聯合下發《關於金融服務支援收費公路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指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為ETC記賬卡用戶提供便捷的扣款賬戶綁定及扣款服務,不得無故拒絕用戶綁定已有賬戶,不得強行要求用戶新開賬戶綁定,不得在用戶辦理ETC業務時強制搭售其他服務或産品。

  《意見》明確,規範拓寬ETC發行渠道。鼓勵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主動與交通運輸部門ETC發行服務機構(以下簡稱ETC發行服務機構)對接,建立協同服務模式,提升ETC發行能力。

  具有合法資質的清算機構(以下簡稱清算機構)可為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與ETC發行服務機構的對接提供平臺支援,優化ETC發行流程,拓寬ETC發行渠道。支援清算機構會同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建立資金風險損失分攤等多元化成本分擔機制,充分調動更廣泛的金融力量共同參與ETC發行。

  《意見》指出,便利ETC用戶綁定扣款賬戶。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為ETC記賬卡用戶提供便捷的扣款賬戶綁定及扣款服務,方便用戶快速開通使用ETC服務。不得無故拒絕用戶綁定已有賬戶,不得強行要求用戶新開賬戶綁定,不得在用戶辦理ETC業務時強制搭售其他服務或産品。無合理理由不得拒絕用戶解除綁定賬戶,不得故意引導已安裝ETC用戶變更扣款賬戶,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安裝和社會資源浪費。

  《意見》介紹,穩妥有序減少ETC儲值卡使用。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和清算機構應嚴格落實停止發行ETC儲值卡、逐步減少ETC儲值卡使用相關要求。不得新增發行或為其他機構代理髮行ETC儲值卡,不得為新增發行ETC儲值卡提供充值服務。

  對於已辦理ETC儲值卡的用戶,應制定過渡期安排,穩妥有序減少ETC儲值卡充值渠道、方式、額度等。相關過渡期安排應明確過渡期時間等,並報告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

  《意見》指出,保障ETC聯名卡用卡安全。商業銀行原則上應停止新增發行ETC聯名卡,用戶確有需求的,商業銀行應在發行時默認關閉小額免密免簽服務,並向用戶充分提示風險。對於已發行的存量ETC聯名卡,發卡銀行應抓緊批量關閉相關小額免密免簽服務,並妥善做好用戶告知工作。對於用戶主動要求開通小額免密免簽服務的,商業銀行應充分做好風險提示。

  《意見》稱,完善高速公路收費結算體系。商業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應依法合規為高速公路收費提供服務,不得通過清算機構以外的其他任何機構辦理資金清算業務。

  《意見》指出,重點建設移動支付服務空白車道。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要與各地方政府密切溝通,在做好ETC推廣相關工作的同時,以移動支付便民工程為依託,推進尚未支援移動支付的人工收費車道建設,力爭2019年底前所有人工收費車道均支援移動支付産品。

[責任編輯:張曉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