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水資源試點採取費改稅 不會增加個人負擔
中新網8月26日電 財政部稅政司一級巡視員徐國喬今日指出,水資源試點採取費改稅,是對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地下水和超計劃用水適用較高稅率,正常的生産生活用水維持在原有的負擔水準不變。對個人來説,負擔是沒有增加的。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今日表決通過了資源稅法。
專題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問:這次的資源稅法明確了水資源稅的試點問題,還提到如果徵收水資源稅將停收水資源費。兩者之間的區別是什麼?對於普通的家庭來説,水費會不會更貴?
對此,徐國喬介紹,水資源稅改革試點2016年在河北省實施,從2017年12月份,試點工作擴大到了9個省,主要是在缺水比較嚴重的幾個地區,包括北京、天津等9個省份,即華北地區缺水比較嚴重的地區。這次稅法把水資源稅改革的有關規定納入,作了明確規定。
徐國喬介紹,水資源試點採取費改稅,是對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徵收。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特種行業取用地下水和超計劃用水適用較高稅率,正常的生産生活用水維持在原有的負擔水準不變。從試點的實施情況看,總體平穩有序,徵管也比較順暢,稅收調節的作用也逐漸呈現。主要是強化納稅人節水意識,抑制地下水的超採,倒逼高耗水企業節水,提高用水效率。對個人來説,負擔是沒有增加的。
徐國喬表示,考慮到水資源稅改革處於試點階段,徵稅制度需要通過試點探索和完善,直接在法律中規定徵收水資源稅的條件目前還不承受,為了確保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于法有據,資源稅法授權國務院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
徐國喬指出,下一步,財政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充分考慮不同地區的水資源狀況、取用水的類型和社會發展水準差異,完善水資源稅制度,並且依照稅法規定,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並提出修改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