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源稅法草案二審 保留水資源稅有關內容
中新網北京8月22日電 (記者 張素 梁曉輝)資源稅法草案22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保留水資源稅有關內容,規定“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當日在北京舉行,對資源稅法草案進行二次審議。針對水資源稅,草案二審稿在法律上為相關改革留出必要空間,作出兩方面完善。
一是規定:國務院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依照本法的原則,對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試點徵收水資源稅。徵收水資源稅的,停止徵收水資源費。二是增加一款規定:國務院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五年內,就徵收水資源稅試點情況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草案二審稿將徵稅範圍的表述由“開採本法規定的礦産品或者生産鹽”修改為“開發應稅資源”;同時明確,應稅資源的具體範圍,由本法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確定。
有的常委委員和地方、單位建議,按照稅制平移的原則,將實踐中正在執行的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在法律中明確列舉,以保持政策的穩定性。對此,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對開採稠油、高凝油以及三次採油,相應減徵資源稅。同時明確,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於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徵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為加強稅款徵收,推進稅法有效實施,草案二審稿還增加規定:稅務機關與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應當建立工作配合機制,加強資源稅徵收管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