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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個房成被告?開發商稱賬戶被冒開 購房者或涉刑事犯罪

2019-08-12 13:03:00
來源:中國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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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個房成被告?青島開發商稱收款賬戶被冒開,24名購房者或涉刑事犯罪

  近日,房地産開發商青島三元豪第公司向媒體反映,公司開發的地産項目豪第九號中有24套房,在一分錢房款都沒收到的情況下,與購房者簽訂了《商品房預售合同》。此後,豪第公司發函給購房者,要求將房款按期存入項目監管賬戶,否則解除合同,但是購房者遲遲未動,豪第公司因此將24名購房者訴至法庭,但法院裁定購房合同有效。這麼蹊蹺的事兒究竟是怎麼回事?近4000萬房款沒進監管賬戶,又去哪?

  開發商向他人借款,以其地産項目中的24套房作抵押,並給其網簽

  可查公開資料顯示,“豪第九號”小區在2013年開發,小區及其配套商業設施位於青島市即墨區最繁華的地段,當時小區賣到七八千塊錢一平米,而且一房難求。近日,開發商青島三元豪第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思水向媒體反映,小區的24套房屋在沒有收到房款的情況下,被要求交房,千萬房款莫名蒸發。

  胡思水説,24套房確實在2014年簽過《商品房預售合同》也完成了網簽,來龍去脈要從2012年末説起。當時,公司接手了一個舊城改造項目,因工程款投入巨大,就從許某芳手中借了900萬元:“城改造項目前期投入了十幾個億,到年底付材料款也用著錢,需要1.5億,我弄了7、8000萬,當時有個中間人,就給我介紹了許某芳,就説有資金,用不用?我説到年底了,我錢基本也夠,但是年底了要是有錢我用也行,反正過了年,貸款下來還了不就行了。”

  胡思水説,根據公司財務的核算,2012年末至2014年7月31號,三元豪第公司向許某芳及其名下公司借款共計3450萬元,期間陸續還款1399萬元,實際欠款2001萬元,一直沒還上,2014年,雙方約定以豪第九號小區未實際出售的24套商品房作為抵押。胡思水:“我就説沒辦法了,我這裡還有24套房子,用這個給你做抵押物,給你網簽,給你合同,也給你開收據,你在手裏放著就行了,等著我有錢的時候,你就把(這24套)房子給我。”

  但是,抵押的房子陸續有人進駐。

  “24套房子他們進去搞建設了,我一看這個不對,這24套房子你們當時也沒交錢,這個房子值個四五千萬,我欠你兩千萬,你現在要把房子弄走?本來你也一分錢沒交。”

  隨後,三元豪第公司方面通過律師向24名“購房者”發函:“給他們發函,既然你要佔房子,你把錢交到我們房管局設定的賬戶,就是每一戶都給他發,限你多少時間你給我交上。”

  24套房有人進駐,並稱已經付過錢,開發商表示收款賬戶被冒開未收到錢?

  在遲遲未收到房款且房屋已被佔用的情況下,三元豪第公司將其中一名購房者李某英訴至法院,一審中,購房者稱已經向胡思水的個人賬戶打過款:“這不就讓他們舉證,我們這邊律師就提出來,你沒交錢,你憑什麼佔房子,他就提交出他存到我卡上的錢。”

  在三元豪第給中國之聲提供的一張流水記錄中,不到4個小時內,胡思水名下的一張銀行卡上完成了42筆交易:24名購房者將3922萬購房款匯入後,又被分批支取。交易後,該銀行卡的賬戶餘額為0元:“就0這個卡上,有這24戶房子,按照合同交的錢,一筆一筆交的錢,存上一筆取出一筆,存上一筆取出一筆,最後我的卡上是零存款。”

  胡思水當即對卡的合法性提出質疑:他從未在浦發銀行開過卡。此外,根據法庭記錄:本案法官到浦發銀行調取材料時,銀行工作人員告知,流水中3922萬購房款實際上只是一筆200萬的資金,被24名購房者反覆存取,並沒有真正的存入24筆現金:“人家法院的法官,到浦發銀行,時間久了,原來的人都換了,銀行跟法官説,你就不用説了,就是200萬塊錢,存進去出來、出來存進去,就是用這個倒的。”

  《青島市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辦法》還規定,購房人所繳納的新建商品房預售資金必須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預售合同載明的監管專用賬戶。三元豪第方面認為,開卡、匯入資金都不屬於正常的購房流程,希望即墨區人民法院判決購房合同解除、判令購房者李某英承擔賠償金等。

  雙方對簿公堂,法院裁定房款已支付,駁回地産商訴訟

  為何將錢直接匯入開發商法定代表人的私人賬戶?記者昨天撥打了近十位購房者電話,對此問題都是回避的態度。此外,債權人許某芳的電話也始終無人接通。

  2018年4月,即墨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三元豪第方面要求解除商品房預售合同的訴訟請求,被告李某英賠償延期付款違約金1500元。判決書中提出:被告李某英通過轉賬方式向名為胡思水在上海浦發銀行青島即墨支行的賬號匯入款項,原告于當日為被告開具了收款收據,原告對向被告開具收據的解釋是在被告將涉案合同簽名交付原告後,被告稱讓原告出具收據就會付款,原告便向被告出具了收據,後又解釋為和被告協商好……如此大額的買賣,隨意給對方開收據,不符合常理及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故根據當事人舉證,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網簽備案、被告向戶名為胡思水的賬號匯款等,經綜合分析認為本案證據之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證明鏈條,足以認定被告李秀英已按合同約定向原告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沒有構成根本性違約。

  三元豪第不服一審判決,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中院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發回即墨區人民法院重審。

  今年3月,即墨區人民法院再次作出裁定:豪第公司所訴與該院查明的事實有諸多矛盾之處,駁回豪第公司的起訴。豪第公司又提出上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年六月終審裁定:一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因在一審審理中,豪第公司主張24名購房者的行為涉嫌刑事犯罪,並請求一審法院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進行偵查,一審裁定據此駁回豪第公司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豪第公司可自行向公安機關反映:“一審、二審中我們就提交到法院,要讓法院移交公安,因為我們認為他們涉嫌犯罪,我們也把材料提交到法院,但是一直沒移交。

  胡思水錶示,目前已經向公安機關報案,案件進入偵查階段。事件真相究竟為何?中國之聲將繼續關注。

  (記者 周益帆)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