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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獲利,到底行不行?

2019-07-30 11:14:00
來源: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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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安徽省投資集團原總經理張春雷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指其“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利差”。此前不久,在浙江省衢州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諸葛慧艷的“雙開”通報中,也出現了“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類似表述。

  老話都説“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到了黨員幹部這裡卻屢屢有人因此觸犯紅線。那麼,什麼是民間借貸?黨員幹部到底可不可以通過參與民間借貸獲利呢?

  民間借貸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及其相互之間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國家鼓勵正常的民間借貸行為,並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2015年頒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也對相關民間借貸約定利率範圍作了規定。

  其實,黨員幹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活動並獲取相應利息,屬於依法應受保護的民事行為,並不違規違紀。但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來看,一些黨員領導幹部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高利放貸)問題比較突出。有的長期違規參與和組織民間借貸活動,獲取高額利息,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影響為被借貸人謀利,有的甚至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變相搞行賄受賄。上述有關行為,表像上看是正常公務或民事行為,但本質是以權謀私,嚴重影響了公權力的正確行使,侵害了黨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在幹部群眾中造成了不良影響。因此,在現實中,必須嚴格區分黨員幹部參與民間借貸行為的不同性質,在保護合法民事行為的同時,嚴厲懲治其中的違紀違法行為。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即“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如果獲取了大額回報,並確定影響了公正執行公務,還有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相關人員謀利的行為,則可能認定為受賄,應當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由此可見,通過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的行為絕非某些黨員幹部自認為的“小事情”,而是輕則違紀重則違法犯罪的“大問題”。

  那麼,實踐中對於違紀違法應當如何界定?具體操作時,要結合是否有獲利的目的、獲利數額大小、持續時間長短,是否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等因素綜合加以判斷。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屬於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獲取利益,借用人當時有沒有明顯的借款需求,借用人是否為謀求或感謝黨員的幫助而同意其要求,借用人是否明知能夠以更低利率從其他途徑獲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確實高於當地當時群眾對外借款的一般利率,等等。

  世上沒有無緣無故的示好。某些黨員幹部請好好想想:借款人究竟是出於真實的借款需求,還是出於對黨員幹部職務、身份方面的考慮而借貸,你心裏真的沒數嗎?當你通過民間借貸來獲取大額回報的時候,借出去的真的只是錢嗎?實際上出借的還是自己手中的權力,本質就是公權的異化和濫用。(段相宇)

  紀法連結:

  第九十條 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錢款、住房、車輛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摘自《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責任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