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
新華社北京5月5日電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的意見
(2019年4月15日)
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和政策體系,是黨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決策部署。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在統籌城鄉發展、推進新型城鎮化方面取得了顯著進展,但城鄉要素流動不順暢、公共資源配置不合理等問題依然突出,影響城鄉融合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尚未根本消除。為重塑新型城鄉關係,走城鄉融合發展之路,促進鄉村振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推進高品質發展,堅持農業農村優先發展,以協調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和新型城鎮化戰略為抓手,以縮小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準差距為目標,以完善産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促進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合理配置,加快形成工農互促、城鄉互補、全面融合、共同繁榮的新型工農城鄉關係,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
(二)基本原則
——堅持遵循規律、把握方向。順應城鎮化大趨勢,牢牢把握城鄉融合發展正確方向,樹立城鄉一盤棋理念,突出以工促農、以城帶鄉,構建促進城鄉規劃佈局、要素配置、産業發展、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生態保護等相互融合和協同發展的體制機制。
——堅持整體謀劃、重點突破。圍繞鄉村全面振興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目標,強化統籌謀劃和頂層設計,增強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著力破除戶籍、土地、資本、公共服務等方面的體制機制弊端,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全方位制度供給。
——堅持因地制宜、循序漸進。充分考慮不同地區城鄉融合發展階段和鄉村差異性,穩妥把握改革時序、節奏和步驟,尊重基層首創精神,充分發揮地方積極性,分類施策、梯次推進,試點先行、久久為功,形成符合實際、各具特色的改革路徑和城鄉融合發展模式。
——堅持守住底線、防範風險。正確處理改革發展穩定關係,在推進體制機制破舊立新過程中,守住土地所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底線,守住生態保護紅線,守住鄉村文化根脈,高度重視和有效防範各類政治經濟社會風險。
——堅持農民主體、共用發展。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充分尊重農民意願,切實保護農民權益,調動億萬農民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農業全面升級、農村全面進步、農民全面發展,不斷提升農民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主要目標
——到2022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初步建立。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制度性通道基本打通,城市落戶限制逐步消除,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基本建成,金融服務鄉村振興的能力明顯提升,農村産權保護交易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水準穩步提高,鄉村治理體系不斷健全,經濟發達地區、都市圈和城市郊區在體制機制改革上率先取得突破。
——到2035年,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更加完善。城鎮化進入成熟期,城鄉發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準差距顯著縮小。城鄉有序流動的人口遷徙制度基本建立,城鄉統一建設用地市場全面形成,城鄉普惠金融服務體系全面建成,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基本實現,鄉村治理體系更加完善,農業農村現代化基本實現。
——到本世紀中葉,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製成熟定型。城鄉全面融合,鄉村全面振興,全體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實現。
二、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要素合理配置的體制機制
堅決破除妨礙城鄉要素自由流動和平等交換的體制機制壁壘,促進各類要素更多向鄉村流動,在鄉村形成人才、土地、資金、産業、資訊匯聚的良性迴圈,為鄉村振興注入新動能。
(四)健全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機制。有力有序有效深化戶籍制度改革,放開放寬除個別超大城市外的城市落戶限制。加快實現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促進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鎮協調發展,增強中小城市人口承載力和吸引力。建立健全由政府、企業、個人共同參與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全面落實支援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財政政策、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規模與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掛鉤政策,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安排向吸納農業轉移人口落戶數量較多的城鎮傾斜政策。維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支援引導其依法自願有償轉讓上述權益。提升城市包容性,推動農民工特別是新生代農民工融入城市。
(五)建立城市人才入鄉激勵機制。制定財政、金融、社會保障等激勵政策,吸引各類人才返鄉入鄉創業。鼓勵原籍普通高校和職業院校畢業生、外出農民工及經商人員回鄉創業興業。推進大學生村官與選調生工作銜接,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到村任職、紮根基層、發揮作用。建立選派第一書記工作長效機制。建立城鄉人才合作交流機制,探索通過崗編適度分離等多種方式,推進城市教科文衛體等工作人員定期服務鄉村。推動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向鄉村教師、醫生傾斜,優化鄉村教師、醫生中高級崗位結構比例。引導規劃、建築、園林等設計人員入鄉。允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探索人才加入機制,吸引人才、留住人才。
(六)改革完善農村承包地制度。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係穩定並長久不變,落實第二輪土地承包到期後再延長30年政策。加快完成農村承包地確權登記頒證。完善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在依法保護集體所有權和農戶承包權前提下,平等保護並進一步放活土地經營權。健全土地流轉規範管理制度,強化規模經營管理服務,允許土地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産業化經營。
(七)穩慎改革農村宅基地制度。加快完成房地一體的宅基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落實宅基地集體所有權,保障宅基地農戶資格權和農民房屋財産權,適度放活宅基地和農民房屋使用權。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閒置宅基地和閒置房屋。在符合規劃、用途管制和尊重農民意願前提下,允許縣級政府優化村莊用地佈局,有效利用鄉村零星分散存量建設用地。推動各地制定省內統一的宅基地面積標準,探索對增量宅基地實行集約有獎、對存量宅基地實行退出有償。
(八)建立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加快完成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頒證。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前提下,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允許就地入市或異地調整入市;允許村集體在農民自願前提下,依法把有償收回的閒置宅基地、廢棄的集體公益性建設用地轉變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推動城中村、城邊村、村級工業園等可連片開發區域土地依法合規整治入市;推進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所有權房地一體、分割轉讓。完善農村土地徵收制度,縮小徵地範圍,規範徵地程式,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民集體權益。
(九)健全財政投入保障機制。鼓勵各級財政支援城鄉融合發展及相關平臺和載體建設,發揮財政資金四兩撥千斤作用,撬動更多社會資金投入。建立涉農資金統籌整合長效機制,提高資金配置效率。調整土地出讓收入使用範圍,提高農業農村投入比例。支援地方政府在債務風險可控前提下發行政府債券,用於城鄉融合公益性項目。
(十)完善鄉村金融服務體系。加強鄉村信用環境建設,推動農村信用社和農商行回歸本源,改革村鎮銀行培育發展模式,創新中小銀行和地方銀行金融産品提供機制,加大開發性和政策性金融支援力度。依法合規開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民房屋財産權、集體林權抵押融資,以及承包地經營權、集體資産股權等擔保融資。實現已入市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在資本市場同地同權。建立健全農業信貸擔保體系,鼓勵有條件有需求的地區按市場化方式設立擔保機構。加快完善農業保險制度,推動政策性保險擴面、增品、提標,降低農戶生産經營風險。支援通過市場化方式設立城鄉融合發展基金,引導社會資本培育一批國家城鄉融合典型項目。完善農村金融風險防範處置機制。
(十一)建立工商資本入鄉促進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強化法律規劃政策指導和誠信建設,打造法治化便利化基層營商環境,穩定市場主體預期,引導工商資本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資金、産業、技術等支援。完善融資貸款和配套設施建設補助等政策,鼓勵工商資本投資適合産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的農業領域。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援社會力量進入鄉村生活性服務業。支援城市搭建城中村改造合作平臺,探索在政府引導下工商資本與村集體合作共贏模式,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建立工商資本租賃農地監管和風險防範機制,嚴守耕地保護紅線,確保農地農用,防止農村集體産權和農民合法利益受到侵害。
(十二)建立科技成果入鄉轉化機制。健全涉農技術創新市場導向機制和産學研用合作機制,鼓勵創建技術轉移機構和技術服務網路,建立科研人員到鄉村兼職和離崗創業制度,探索其在涉農企業技術入股、兼職兼薪機制。建立健全農業科研成果産權制度,賦予科研人員科技成果所有權。發揮政府引導推動作用,建立有利於涉農科研成果轉化推廣的激勵機制與利益分享機制。探索公益性和經營性農技推廣融合發展機制,允許農技人員通過提供增值服務合理取酬。
三、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普惠共用的體制機制
推動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社會事業向農村覆蓋,健全全民覆蓋、普惠共用、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標準統一、制度並軌。
(十三)建立城鄉教育資源均衡配置機制。優先發展農村教育事業,建立以城帶鄉、整體推進、城鄉一體、均衡發展的義務教育發展機制。鼓勵省級政府建立統籌規劃、統一選拔的鄉村教師補充機制,為鄉村學校輸送優秀高校畢業生。推動教師資源向鄉村傾斜,通過穩步提高待遇等措施增強鄉村教師崗位吸引力。實行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縣管校聘”,推行縣域內校長教師交流輪崗和城鄉教育聯合體模式。完善教育資訊化發展機制,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城鄉共用。多渠道增加鄉村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推行城鄉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強寄宿制學校建設。
(十四)健全鄉村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立和完善相關政策制度,增加基層醫務人員崗位吸引力,加強鄉村醫療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改善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條件,因地制宜建立完善醫療廢物收集轉運體系,提高慢性病、職業病、地方病和重大傳染病防治能力,加強精神衛生工作,倡導優生優育。健全網路化服務運作機制,鼓勵縣醫院與鄉鎮衛生院建立縣域醫共體,鼓勵城市大醫院與縣醫院建立對口幫扶、巡迴醫療和遠端醫療機制。全面建立分級診療制度,實行差別化醫保支付政策。因地制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服務體系。
(十五)健全城鄉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統籌城鄉公共文化設施佈局、服務提供、隊伍建設,推動文化資源重點向鄉村傾斜,提高服務的覆蓋面和適用性。推行公共文化服務參與式管理模式,建立城鄉居民評價與反饋機制,引導居民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項目規劃、建設、管理和監督,推動服務項目與居民需求有效對接。支援鄉村民間文化團體開展符合鄉村特點的文化活動。推動公共文化服務社會化發展,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建立文化結對幫扶機制,推動文化工作者和志願者等投身鄉村文化建設。劃定鄉村建設的歷史文化保護線,保護好農業遺跡、文物古跡、民族村寨、傳統村落、傳統建築和灌溉工程遺産,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産活態傳承。發揮風俗習慣、村規民約等優秀傳統文化基因的重要作用。
(十六)完善城鄉統一的社會保險制度。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鞏固醫保全國異地就醫聯網直接結算。建立完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工作,建立以國家政務服務平臺為統一入口的社會保險公共服務平臺。構建多層次農村養老保障體系,創新多元化照料服務模式。
(十七)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做好城鄉社會救助兜底工作,織密兜牢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推進低保制度城鄉統籌,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確保動態管理下應保盡保。全面實施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制度,提高托底保障能力和服務品質。做好困難農民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健全農村留守兒童和婦女、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健全困境兒童保障工作體系,完善殘疾人福利制度和服務體系。改革人身損害賠償制度,統一城鄉居民賠償標準。
(十八)建立健全鄉村治理機制。建立健全黨組織領導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發揮群眾參與治理主體作用,增強鄉村治理能力。強化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作用,全面推行村黨組織書記通過法定程式擔任村委會主任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負責人,健全以財政投入為主的穩定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加強農村新型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的黨建工作,引導其堅持為農村服務。加強自治組織規範化制度化建設,健全村級議事協商制度。打造一門式辦理、一站式服務、線上線下結合的村級綜合服務平臺,完善網格化管理體系和鄉村便民服務體系。
四、建立健全有利於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發展的體制機制
把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重點放在鄉村,堅持先建機制、後建工程,加快推動鄉村基礎設施提擋升級,實現城鄉基礎設施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管護。
(十九)建立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規劃機制。以市縣域為整體,統籌規劃城鄉基礎設施,統籌佈局道路、供水、供電、資訊、廣播電視、防洪和垃圾污水處理等設施。統籌規劃重要市政公用設施,推動向城市郊區鄉村和規模較大中心鎮延伸。推動城鄉路網一體規劃設計,暢通城鄉交通運輸連接,加快實現縣鄉村(戶)道路聯通、城鄉道路客運一體化,完善道路安全防範措施。統籌規劃城鄉污染物收運處置體系,嚴防城市污染上山下鄉,因地制宜統籌處理城鄉垃圾污水,加快建立鄉村生態環境保護和美麗鄉村建設長效機制。加強城鄉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規劃、建設和聯網應用,統一技術規範、基礎數據和數據開放標準。
(二十)健全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機制。明確鄉村基礎設施的公共産品定位,構建事權清晰、權責一致、中央支援、省級統籌、市縣負責的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建設機制。健全分級分類投入機制,對鄉村道路、水利、渡口、公交和郵政等公益性強、經濟性差的設施,建設投入以政府為主;對鄉村供水、垃圾污水處理和農貿市場等有一定經濟收益的設施,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積極引入社會資本,並引導農民投入;對鄉村供電、電信和物流等經營性為主的設施,建設投入以企業為主。支援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將城鄉基礎設施項目整體打包,實行一體化開發建設。
(二十一)建立城鄉基礎設施一體化管護機制。合理確定城鄉基礎設施統一管護運作模式,健全有利於基礎設施長期發揮效益的體制機制。對城鄉道路等公益性設施,管護和運作投入納入一般公共財政預算。明確鄉村基礎設施産權歸屬,由産權所有者建立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入專業化企業,提高管護市場化程度。推進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運營事業單位改革,建立獨立核算、自主經營的企業化管理模式,更好行使城鄉基礎設施管護責任。
五、建立健全有利於鄉村經濟多元化發展的體制機制
圍繞發展現代農業、培育新産業新業態,完善農企利益緊密聯結機制,實現鄉村經濟多元化和農業全産業鏈發展。
(二十二)完善農業支援保護制度。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深化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走品質興農之路,不斷提高農業綜合效益和競爭力。全面落實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制度,劃定糧食生産功能區和重要農産品生産保護區,完善支援政策。按照增加總量、優化存量、提高效能的原則,強化高品質發展導向,加快構建農業補貼政策體系。發展多種形式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健全現代農業産業體系、生産體系、經營體系。完善支援農業機械化政策,推進農業機械化全程全面發展,加強面向小農戶的社會化服務。完善農業綠色發展制度,推行農業清潔生産方式,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和輪作休耕制度。
(二十三)建立新産業新業態培育機制。構建農村一二三産業融合發展體系,依託“網際網路+”和“雙創”推動農業生産經營模式轉變,健全鄉村旅遊、休閒農業、民宿經濟、農耕文化體驗、健康養老等新業態培育機制,探索農産品個性化定制服務、會展農業和農業眾籌等新模式,完善農村電子商務支援政策,實現城鄉生産與消費多層次對接。適應居民消費升級趨勢,制定便利市場準入、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政策,制定相關標準,引導鄉村新産業改善服務環境、提升品質。在年度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中安排一定比例支援鄉村新産業新業態發展,探索實行混合用地等方式。嚴格農業設施用地管理,滿足合理需求。
(二十四)探索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牢固樹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建立政府主導、企業和社會各界參與、市場化運作、可持續的城鄉生態産品價值實現機制。開展生態産品價值核算,通過政府對公共生態産品採購、生産者對自然資源約束性有償使用、消費者對生態環境附加值付費、供需雙方在生態産品交易市場中的權益交易等方式,構建更多運用經濟杠桿進行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的市場體系。完善自然資源資産産權制度,維護參與者權益。完善自然資源價格形成機制,建立自然資源政府公示價格體系,推進自然資源資産抵押融資,增強市場活力。
(二十五)建立鄉村文化保護利用機制。立足鄉村文明,吸取城市文明及外來文化優秀成果,推動鄉村優秀傳統文化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推動優秀農耕文化遺産保護與合理適度利用。建立地方和民族特色文化資源挖掘利用機制,發展特色文化産業。創新傳統工藝振興模式,發展特色工藝産品和品牌。健全文物保護單位和傳統村落整體保護利用機制。鼓勵鄉村建築文化傳承創新,強化村莊建築風貌規劃管控。培育挖掘鄉土文化本土人才,引導企業積極參與,顯化鄉村文化價值。
(二十六)搭建城鄉産業協同發展平臺。培育發展城鄉産業協同發展先行區,推動城鄉要素跨界配置和産業有機融合。把特色小鎮作為城鄉要素融合重要載體,打造集聚特色産業的創新創業生態圈。優化提升各類農業園區。完善小城鎮聯結城鄉的功能,探索創新美麗鄉村特色化差異化發展模式,盤活用好鄉村資源資産。創建一批城鄉融合典型項目,形成示範帶動效應。
(二十七)健全城鄉統籌規劃制度。科學編制市縣發展規劃,強化城鄉一體設計,統籌安排市縣農田保護、生態涵養、城鎮建設、村落分佈等空間佈局,統籌推進産業發展和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等建設,更好發揮規劃對市縣發展的指導約束作用。按照“多規合一”要求編制市縣空間規劃,實現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等有機融合,確保“三區三線”在市縣層面精準落地。加快培育鄉村規劃設計、項目建設運營等方面人才。綜合考慮村莊演變規律、集聚特點和現狀分佈,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因地制宜編制村莊規劃。
六、建立健全有利於農民收入持續增長的體制機制
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長,持續縮小城鄉居民生活水準差距。
(二十八)完善促進農民工資性收入增長環境。推動形成平等競爭、規範有序、城鄉統一的勞動力市場,統籌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就地創業就業。規範招工用人制度,消除一切就業歧視,健全農民工勞動權益保護機制,落實農民工與城鎮職工平等就業制度。健全城鄉均等的公共就業創業服務制度,努力增加就業崗位和創業機會。提高新生代農民工職業技能培訓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健全農民工輸出輸入地勞務對接機制。
(二十九)健全農民經營性收入增長機制。完善財稅、信貸、保險、用地等政策,加強職業農民培訓,培育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立農産品優質優價正向激勵機制,支援新型經營主體發展“三品一標”農産品、打造區域公用品牌,提高産品檔次和附加值。引導龍頭企業與農民共建農業産業化聯合體,讓農民分享加工銷售環節收益。完善企業與農民利益聯結機制,引導農戶自願以土地經營權等入股企業,通過利潤返還、保底分紅、股份合作等多種形式,拓寬農民增收渠道。促進小農戶和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突出抓好農民合作社和家庭農場兩類農業經營主體發展,培育專業化市場化服務組織,幫助小農戶節本增收。
(三十)建立農民財産性收入增長機制。以市場化改革為導向,深化農村集體産權制度改革,推動資源變資産、資金變股金、農民變股東。加快完成農村集體資産清産核資,把所有權確權到不同層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加快推進經營性資産股份合作制改革,將農村集體經營性資産以股份或者份額形式量化到本集體成員。對財政資金投入農業農村形成的經營性資産,鼓勵各地探索將其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創新農村集體經濟運作機制,探索混合經營等多種實現形式,確保集體資産保值增值和農民收益。完善農村集體産權權能,完善農民對集體資産股份佔有、收益、有償退出及擔保、繼承權。
(三十一)強化農民轉移性收入保障機制。履行好政府再分配調節職能,完善對農民直接補貼政策,健全生産者補貼制度,逐步擴大覆蓋範圍。在統籌整合涉農資金基礎上,探索建立普惠性農民補貼長效機制。創新涉農財政性建設資金使用方式,支援符合條件的農業産業化規模化項目。
(三十二)強化打贏脫貧攻堅戰體制機制。堅持精準扶貧、精準脫貧,進一步完善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工作機制,採取更加有力的舉措、更加集中的支援、更加精細的工作,著力提高脫貧品質。改進幫扶方式方法,更多采用生産獎補、勞務補助、以工代賑等機制,推動貧困群眾通過自己的辛勤勞動脫貧致富。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特殊貧困人口,綜合實施保障性扶貧政策。聚焦深度貧困地區,以解決突出制約問題為重點,以重大扶貧工程和到村到戶幫扶為抓手,加大政策傾斜和扶貧資金整合力度,著力改善發展條件,增強貧困農戶發展能力。
七、組織保障
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深刻認識建立健全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重要意義,順應經濟社會發展規律,根據城鄉關係發展特徵,把握節奏、持續用力、久久為功,確保各項改革任務紮實有序推進。
(三十三)加強黨的領導。確保黨在推動城鄉融合發展中始終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做到“兩個維護”。加強各級黨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城鄉基層黨組織戰鬥堡壘作用,為城鄉融合發展提供堅強政治保障。
(三十四)強化分工協作。國家發展改革委牽頭建立城鄉融合發展工作協同推進機制,明確分工、強化責任,加強統籌協調和跟蹤督導。各有關部門要圍繞人口、土地、財政、金融和産權等任務,制定細化配套改革措施。重大事項及時向黨中央、國務院報告。
(三十五)壓實地方責任。地方黨委和政府要增強主體責任意識,當好改革促進派和實干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細化可操作的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政策措施,整合力量、扭住關鍵、精準發力,以釘釘子精神抓好落實。
(三十六)注重試點引路。把試點作為重要改革方法,選擇有一定基礎的市縣兩級設立國家城鄉融合發展試驗區,支援制度改革和政策安排率先落地,先行先試、觀照全局,及時總結提煉可複製的典型經驗並加以宣傳推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