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
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印發了修訂後的《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併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通知指出,2015年6月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對推進黨組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式化發揮了重要作用。黨的十九大黨章修正案對黨組職責作了充實,進一步明確了黨組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黨中央根據新的形勢、任務和要求,對條例予以修訂完善。
通知強調,《條例》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精神,以黨章為根本遵循,充分體現近年來黨組工作的理論、實踐和制度創新成果,回應黨組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新要求,實現黨組制度的守正創新。
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要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嚴格貫徹執行《條例》,確保黨組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充分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重要作用,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黨組開展工作,要以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為前提,提高履職盡責的政治性和有效性,自覺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全面落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切實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準。各級黨委及其組織部門、有關黨組(黨委)要對照《條例》規定,對黨組的設立,該規範的嚴格規範,該清理的認真清理。中央辦公廳要會同中央有關部門抓好《條例》的宣傳解讀、學習培訓和督促檢查。各地區各部門在執行《條例》中的重要情況和建議,要及時報告黨中央。
《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改進黨組工作,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提高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和領導水準,更好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黨組是黨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發揮領導作用,是黨對非黨組織實施領導的重要組織形式。
第三條 黨組工作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切實履行領導職責,充分發揮領導作用,不斷提高領導水準,確保本單位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確保黨始終成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堅強領導核心。
第四條 黨組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旗幟鮮明講政治,加強黨的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堅決貫徹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堅持全面從嚴治黨,擔當管黨治黨主體責任,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
(三)堅持民主集中制,確保黨組活力和堅強有力,推動形成良好政治局面;
(四)堅持依據黨章黨規開展工作,在憲法法律範圍內活動;
(五)堅持正確領導方式,實現黨組發揮領導作用與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責相統一。
第五條 黨中央和地方各級黨委加強對黨組工作的領導。黨組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
黨委組織部門負責黨組設立審核、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具體工作,紀檢監察機關、黨的機關工委和其他工作機關根據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設立
第六條 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人民團體、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組織的領導機關中,有黨員領導成員3人以上的,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第七條 下列單位一般應當設立黨組:
(一)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法院、檢察院;
(二)縣級以上政府工作部門、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除外)、直屬事業單位;
(三)縣級以上工會、婦聯等人民團體;
(四)中管企業;
(五)縣級以上政府設立的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
(六)其他有必要設立黨組的單位。
第八條 下列單位經黨中央批准,可以設立黨組:
(一)全國性的重要文化組織、社會組織;
(二)其他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
第九條 下列單位一般不設立黨組:
(一)領導機關中的黨員領導成員不足3人的;
(二)與黨的機關合併設立或者合署辦公的;
(三)由黨的機關代管或者管理等並納入黨的機關序列的;
(四)縣級以上政府直屬事業單位以外的其他事業單位;
(五)共青團組織;
(六)中管企業的下屬企業,地方國有企業;
(七)地方文化組織、社會組織。
第十條 市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應當設立機關黨組。
縣級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設立機關黨組。
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設立機關黨組的,其辦公廳(室)不再設立黨組。
第十一條 下列單位經批准,可以設立分黨組:
(一)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派出機構;
(二)具有行業、系統管理需要的國務院有關直屬事業單位、中央一級有關人民團體的下屬單位;
(三)省級以上人大、政協的專門委員會;
(四)市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派出機構。
設立分黨組的單位,其下屬單位不再設立分黨組。
第十二條 黨組的設立,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有關管委會的工作部門設立黨組,由本級黨委授權管委會黨工委審批。黨組不得審批設立黨組。
分黨組的設立,由黨組報本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批。
新成立的有關單位符合設立黨組條件的,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可以根據需要作出設立黨組的決定,也可以由需要設立黨組的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黨組織提出設立申請,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
變更、撤銷黨組的,由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作出決定。
第十三條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黨組一般不設立工作機構,確需設立的經批准可以在本單位有關內設機構加挂黨組辦公室牌子。
第十四條 黨組設書記,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
黨組書記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擔任,主要負責人不是中共黨員或者由上級領導兼任以及因其他情況不宜擔任黨組書記的,黨組書記、主要負責人可以分設。黨組其他成員一般由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中的黨員幹部、派駐本單位的紀檢監察組組長擔任,必要時也可以由本單位重要職能部門或者下屬單位黨員主要負責人擔任。
國有企業黨組書記根據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形式確定,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董事長擔任,未建立董事會的一般由總經理擔任。黨組其他成員一般由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的黨員領導人員和紀檢監察組組長(派駐本企業的紀檢監察組組長)根據工作需要擔任。
黨組成員一般設3至7人。副省部級以上單位、中管企業黨組成員一般不超過9人,個別單位確需增加的,由黨中央決定。市縣兩級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個別工作部門確需增加的,按程式報請省級黨委批准,但總數不得超過9人。
第十五條 黨組成員除應當具備黨章和《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黨員領導幹部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有3年以上黨齡,其中廳局級以上單位的黨組成員應當有5年以上黨齡。
黨組成員的任免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的黨組織決定。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設立黨組的,其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分黨組成員的任免由上級單位黨組決定。企業黨組成員的任免,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執行。
第三章 職責
第十六條 黨組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全面履行領導責任,加強對本單位業務工作和黨的建設的領導,推動黨的主張和重大決策轉化為法律法規、政策政令和社會共識,確保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第十七條 黨組討論和決定本單位下列重大問題:
(一)貫徹落實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重大舉措;
(二)制定擬訂法律法規規章和重要規範性文件中的重大事項;
(三)業務工作發展戰略、重大部署和重大事項;
(四)重大改革事項;
(五)重要人事任免等事項;
(六)重大項目安排;
(七)大額資金使用、大額資産處置、預算安排;
(八)職能配置、機構設置、人員編制事項;
(九)審計、巡視巡察、督查檢查、考核獎懲等重大事項;
(十)重大思想動態的政治引導;
(十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十二)其他應當由黨組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黨組應當緊密結合本單位實際,對前款規定的重大問題進行明確細化、列出具體清單。清單內容根據需要動態調整。
第十八條 黨組必須堅持黨建工作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推進、同考核,加強對本單位黨的建設的領導,落實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履行全面從嚴治黨責任,提高黨的建設品質。具體包括:
(一)把黨的政治建設擺在首位,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提高政治站位,彰顯政治屬性,強化政治引領,切實增強政治能力,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強化理論武裝,組織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推進“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引導黨員、幹部堅定理想信念宗旨,自覺加強黨性鍛鍊;
(三)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確保業務工作體現意識形態工作要求、維護意識形態安全;
(四)按照黨管幹部、黨管人才原則,加強高素質專業化幹部隊伍建設,做好人才工作;
(五)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等重要事項;
(六)加強和改進作風,密切聯繫群眾,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特別是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七)加強黨的紀律建設,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支援紀檢監察機關履行監督責任;
(八)推進建章立制,建立健全體現黨中央要求、符合本單位特點、比較完備、務實管用的黨建工作制度,並抓好落實。
黨組領導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的工作,支援配合黨的機關工委對本單位黨的工作的統一領導,自覺接受黨的機關工委對其履行機關黨建主體責任的指導督促。
黨組書記必須認真履行抓黨建第一責任人職責,黨組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要求抓好職責範圍內黨的建設工作。
第十九條 黨組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統戰工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工作的領導,重視對黨外幹部、人才的培養使用,更好團結帶領黨外幹部和群眾,凝聚各方面智慧力量,完成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交給的任務。
第二十條 實行雙重領導並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可以討論和決定本系統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的建設等重要事項。
國有企業黨組討論和決定重大事項時,應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産法》等法律法規相符合,並與公司章程相銜接。重大經營管理事項必須經黨組研究討論後,再由董事會或者經理層作出決定。
第二十一條 黨組書記主持黨組全面工作,負責召集和主持黨組會議,組織黨組活動,簽發黨組文件。
黨組副書記和黨組其他成員根據黨組決定,按照授權負責有關工作,行使相關職權。
黨組書記空缺時,上級黨組織可以指定黨組副書記或者黨組其他成員主持黨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二條 黨組及其成員應當自覺加強自身建設,堅定政治信仰,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嚴肅黨內政治生活,嚴守黨的紀律規矩,弘揚黨的優良傳統作風,不斷提高領導本領,敢於擔當負責,自覺接受監督,在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上作表率,在始終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上作表率,在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上作表率。
第四章 組織原則
第二十三條 黨組及其成員必須始終在政治立場、政治方向、政治原則、政治道路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執行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及上級黨組織決定,黨組任何工作部署都必須以貫徹黨中央精神為前提,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第二十四條 下列黨組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除必須服從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領導外,還應當按照規定接受有關黨組的領導或者指導:
(一)人大常委會機關黨組、政府機關黨組、政協機關黨組,分別接受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的領導;
(二)政府工作部門黨組、政府派出機關黨組、政府直屬事業單位黨組,接受政府黨組的指導督促;
(三)政府工作部門管理的單位黨組,接受部門黨組的指導督促;
(四)實行雙重領導的單位黨組,接受上級單位黨組的領導。
中央組織部負責全國國有企業黨建工作的宏觀指導,會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履行對中管企業黨建工作的具體指導職能,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履行對中管企業黨建工作的日常管理職責。
第二十五條 分黨組應當接受上級單位黨組的領導,上級單位設立機關黨組的,還應當接受機關黨組的指導。
第二十六條 黨組應當按照《中國共産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條例》等有關規定,向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和其他有關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黨組、政府黨組、政協黨組、法院黨組、檢察院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向本級黨委請示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組對有關重要問題作出決定時,應當根據需要充分徵求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組織以及本單位黨員群眾的意見,重要情況應當及時進行通報。黨組應當按照規定實行黨務公開。
第二十八條 黨組實行集體領導制度。凡屬黨組職責範圍內的事項,必須執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由黨組成員集體討論和決定,任何個人或者少數人無權擅自決定。
黨組書記應當帶頭執行民主集中制,不得淩駕於組織之上,不得獨斷專行。黨組其他成員應當對黨組討論和決定的事項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黨組成員必須堅決服從黨組集體決定,有不同意見的,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也可以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但不得在其他場合發表不同意見。
第二十九條 以黨組名義發佈或者上報的文件、發表的文章,黨組成員代表黨組的講話和報告,應當事先經黨組集體討論或者傳批審定。黨組成員署名發表或者出版同工作有關的文章、著作、言論,應當事先經黨組審定或者黨組書記批准。
黨組成員在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或者參加其他公務活動時發表的個人意見,應當符合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黨組的有關精神。
第五章 決策與執行
第三十條 黨組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作出決策,實行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
第三十一條 黨組作出重大決策,一般應當經過調查研究、徵求意見、充分醞釀等程式,按照規則由集體討論和決定。
黨組討論和決定人事任免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等有關規定執行。
黨組討論和決定基層黨組織設置調整和發展黨員、處分黨員重要事項,應當嚴格按照黨章黨規和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黨組決策一般採用黨組會議形式。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1次,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書記提出,或者由黨組其他成員提出建議、黨組書記綜合考慮後確定。會議議題應當提前書面通知黨組成員。
第三十三條 黨組會議應當有半數以上黨組成員到會方可召開,討論和決定幹部任免、處分黨員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黨組成員到會。黨組成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應當在會前請假,其意見可以用書面形式表達。黨組會議議題涉及本人或者其親屬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關黨組成員應當回避。
根據工作需要,召開黨組會議可以請不是黨組成員的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列席。會議召集人可以根據議題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會議。批准其設立的黨組織等可以派員列席黨組會議。
第三十四條 黨組會議議題提交表決前,應當進行充分討論。
表決可以採用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者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贊成票超過應到會黨組成員半數為通過。未到會黨組成員的書面意見不得計入票數。表決實行會議主持人末位表態制。會議研究決定多個事項的,應當逐項進行表決。
黨組會議由專門人員如實記錄,決定事項應當編發會議紀要,並按照規定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黨組決策一經作出,應當堅決執行。黨組應當督促推動本單位領導班子依法依章程及時全面落實黨組決策。黨組成員應當在職責範圍內認真抓好黨組決策貫徹落實。
黨組應當建立有效的督查、評估和反饋機制,確保黨組決策落實。
第六章 黨組性質黨委
第三十六條 黨組性質黨委,是指黨在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有關單位的領導機關中設立的領導機構,在本單位、本系統發揮領導作用。
黨組性質黨委,由上級黨組織直接批准設立,不同於由選舉産生的地方黨委和基層黨委。
第三十七條 下列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經批准,可以設立黨組性質黨委:
(一)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二)根據中央授權對有關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
(三)政治要求高、工作性質特殊、系統規模大的國家工作部門;
(四)對下級單位實行垂直管理的國家工作部門;
(五)金融監管機構;
(六)中管金融企業。
地方國家機關設立黨組性質黨委,一般應當同中央國家機關對應。
第三十八條 黨組性質黨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一般應當由黨中央或者本級地方黨委審批。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和單位黨組性質黨委,根據黨中央授權可以負責審批下屬單位黨組性質黨委的設立、變更和撤銷。
黨組性質黨委根據需要並按照規定許可權和程式審批後,可以設立工作機構。
第三十九條 黨組性質黨委除履行本條例第三章規定的黨組相關職責外,還領導或者指導本系統黨組織的工作,討論和決定下屬單位工作規劃部署、機構設置、幹部隊伍管理、黨的建設等重要事項。
第七章 監督與追責
第四十條 建立黨組(黨委)書記述責述廉制度。批准設立黨組(黨委)的黨組織根據需要可以聽取黨組(黨委)書記報告履職情況,加強對權力運作的監督制約。
建立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履職考核制度,一般由批准設立黨組(黨委)的黨組織負責考核,紀檢監察機關、黨的有關工作機關、黨的機關工委參與。
實行雙重領導且以上級單位領導為主的單位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可以由上級單位黨組(黨委)會同地方黨委組織開展考核。具體考核工作按照黨中央有關規定執行。
實行垂直管理單位的黨組性質黨委及其成員,由上級單位黨組性質黨委組織開展考核,如有需要,可以按照規定徵求地方黨委意見。
黨組(黨委)及其成員執行本條例情況,應當自覺接受紀檢監察機關、本單位基層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的監督,納入巡視巡察範圍和黨員民主評議內容。
第四十一條 黨組(黨委)及其成員、有關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違反本條例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或者依規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發生集體違反本條例行為的,或者在其他黨組(黨委)成員出現嚴重違反本條例行為上存在重大過失的,還應當追究黨組(黨委)書記的相關責任。
黨組(黨委)重大決策失誤的,對參與決策的黨組(黨委)成員實行終身責任追究。
黨組(黨委)成員在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時,對重大失誤決策明確持不贊成態度或者保留意見的,應當免除或者減輕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黨組性質黨委、機關黨組、分黨組的設立和運作等,除本條例有專門規定外,適用黨組有關規定。
第四十三條 黨組(黨委)應當根據本條例,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工作規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中央組織部會同中央辦公廳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9年4月6日起施行。2015年6月11日中共中央印發的《中國共産黨黨組工作條例(試行)》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黨組(黨委)規定,凡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