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印發規定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
本報北京4月14日電 (記者張爍)日前,教育部辦公廳印發《禁止妨礙義務教育實施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以切實保障國家義務教育制度實施,糾正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髮展的違法違規行為。
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規定》的通知指出,近年來,一些社會培訓機構擅自招收適齡兒童、少年,以“國學”“女德”教育等名義開展全日制教育、培訓,替代義務教育學校教育,極個別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送子女去培訓機構或在家學習,無正當理由未按法律規定保障子女入學接受義務教育,導致相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不能依法實現,妨礙了國家義務教育制度的實施,嚴重影響適齡兒童、少年成長髮展,危害國家和民族未來利益。
《規定》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必須按照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市場監管部門登記的業務範圍從事培訓業務,不得違法招收義務教育階段適齡兒童、少年開展全日制培訓,替代實施義務教育;不得發佈虛假招生簡章或廣告,不得誘導家長將適齡兒童、少年送入培訓機構,替代接受義務教育;不得有違反黨的教育方針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培訓內容,不得以“國學”為名,傳授“三從四德”、占卜、風水、算命等封建糟粕,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規定》明確,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要切實履行監護人職責,除送入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或經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可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相關社會組織外,不得以其他方式組織學習替代接受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