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讀解《外商投資法》的四個角度
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取代原來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即“外資三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商投資法》成為本屆兩會期間全球矚目的最大看點之一,其出臺標誌著中國已邁向全面開放、高水準開放的新征程。
改革開放四十年的經驗表明,中國堅持打開國門搞建設,不斷擴大對外開放,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發展成就。外商投資也成為推動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截至2018年底,中國累計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約96萬家,累計實際使用外資超過2.1萬億美元。然而近年來,保護主義和單邊主義大行其道,美國等部分發達國家甚至將貿易戰火蔓延到非洲等發展中國家,全球化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波折。在此背景下,中國頒布《外商投資法》不僅開闢了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新境界,而且也為全球治理貢獻了“中國智慧”。
首先,《外商投資法》再一次體現了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決心。改革開放初期制定的“外資三法”,為中國利用外資、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提供了法律保障,打開了中國引進外資的大門。當前“外資三法” 已難以適應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需要,亟需制定統一的外資基礎性法律。為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擴大對外開放、積極有效利用外資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中國將加快出臺外商投資法規,完善公開、透明的涉外法律體系”。改革開放40年來,中國利用外資從探索起步到蓬勃發展,都是立法先行,踐行了全面依法治國要求。
其次,《外商投資法》頒布過程經歷了長時間的審定和公開徵求意見,具有廣泛的民意基礎。從草案制定到全國人大投票通過,歷時三年有餘。事實上,早在2011年外商投資法草案就啟動修法研究,2015年第一次在商務部官網公開徵求意見,2018年12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2019年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召開會議再度審議,而在人大初次審議之前,外商投資法草案已經留出了兩個月的時間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至二審前夕,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聯合召開了座談會,聽取有關部門、專家、協會和企業的意見。同時,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又召開專題會議,悉心聽取了外國在華商會、協會和部分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
再次,《外商投資法》的制定體現了中國從地方治理經驗上升到國家治理層面的立法過程。為推進新形勢下改革開放,黨中央、國務院先後決定設立上海等12個自貿試驗區,按照習近平總書記提出的“大膽闖、大膽試、自主改”的要求,自貿試驗區積極探索外商投資管理模式創新。2013年,上海自貿試驗區發佈中國首份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之後,自貿試驗區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已經先後四次修訂,2018年版的條目已經由2013年版的190條減少到45條。2016年10月起,自貿試驗區的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在全國推廣。基於此,《外商投資法》將許多有戰略價值的成果納入法律體系中,在實踐上將地方治理經驗複製、推廣並上升為國家法律,形成了新的導向與指引。
最後,《外商投資法》反映了中國探索發展中國家如何利用外資實現自主發展的雄心。優化營商環境、吸引外資是所有發展中國家共同面臨的難題。儘管據世界銀行發佈的《2019年營商環境報告》排名,中國從78位上升到了46位,一年跳升32位,營商環境有了較大改善,但是中國政府並沒有回避問題,而是勇於通過法律內容的調整與更新進行負面性糾偏與正向性固化,形成吸引與擴大外資進入的全新引力。比如“外資三法”中都有“國家鼓勵舉辦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的規定,經常被曲解為“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外商投資法》對其進一步明確與糾正。對於外商投資者要求更有效的保護,《外商投資法》明確規定“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並明確作出解釋——“準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準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準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由此可見,該法律的出臺預示著中國這一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將以更大力度、更積極的姿態融入到全球化發展進程中,為推動發展中國家的群體性崛起貢獻智慧和力量。
(作者為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副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