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信精神與社會誠信體系構建
【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
作者:閻孟偉(南開大學當代中國問題研究院常務副院長)
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內容之一,其重要性毋庸置疑,它是人類社會交往行動的普遍精神,也是人類共同生活的通則。沒有誠信,人無以立身,國無以立本,社會無以存續。因此,誠信之於我們的生活,有如呼吸之於我們的生命。
誠信,簡單地説,就是誠實守信、履諾踐約,由此形成人們之間相互信任、團結合作、共存共生的關係。社會原本就是由人們之間各種各樣的交往活動構成的,而誠信就是維繫人們之間交往活動的須臾不可斷裂的紐帶。市場中,買者和賣者之間的那種默契的買賣關係就是靠買賣雙方的互信維繫著的。人們願意購買某個品牌的商品,就是看重了這個品牌良好的商業信譽。同理,人們願意把錢存入銀行憑的就是銀行的信用;人們願意在法院打官司就是確信司法機構能夠履行司法公正的承諾;人們願意相互結交為友就是因為友情本身就是以相互信任為最堅實的依託;人們願意把子女教育託付給公共教育機構,就是相信這些教育機構能夠忠實地承擔起教書育人的重大責任;等等。可以毫不誇張地説,誠信是社會系統運作的生命線,它不僅關涉經濟、政治和各項社會事業能否繁榮,而且也關涉人們的生活是否安康、和諧、幸福。誠信的缺失則意味著社會生活漸趨惡化,初則矛盾叢生、問題百齣,終則陷入嚴重的社會危機甚或導致共同生活的瓦解。
在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現代社會中,由於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主體獨立地、自主地追求特殊利益或私人利益的最大化為內在驅動力,因而為一己之私漠視誠信的情況就格外凸顯出來。在市場主體的行為中始終存在著個人理性和公共理性的矛盾。所謂個人理性,主要就是指作為市場主體的個人在自己的以謀利為目的的活動中精打細算,甚至會想出各種巧妙的“謀略”,以便用最低的成本或代價來換取最大的利益。如果市場主體的這種個人理性符合社會公共規則和法律規則,那麼他們的這種個人理性的運用無可非議。但是,如果市場主體缺乏起碼的道德自律和規則意識,他們就會把自己的個人理性用到歪門邪道上。特別是在市場體系的法治基礎不夠健全、缺乏有效的信譽保障制度或已建立的信譽保障制度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的情況下,如果失信行為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遠遠高於誠信行為所能帶來的經濟利益,如果失信者認為自己能夠成功地掩蓋自己的失信行為從而逃脫懲罰,那麼缺乏道德自律的市場主體,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就會傾向於選擇用不講信譽的手段或方法來實現自己的利益。這樣,就會産生市場主體利用市場行情見機取利的行為,或用德國社會理論家馬克斯 韋伯的話説,造成一種實質的非理性,即完全無視社會生活的基本道德價值,用非法侵害他人正當權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方式達到謀取私利的目的。
自古以來,誠信在世界上各個民族的文化傳統中都具有極為崇高的道德價值。尤其在我國的傳統文化中,諸子百家學説各異,但在推崇倡導誠信方面卻高度一致,都將誠信置於天道人性的高度上予以崇尚,視之為人格修養的基本內涵和為人、為政的基本道德操守,並且高度注重誠信精神的培育與傳承,使之綿延不絕並熠熠生輝,維繫著我們的正常生活。可以説,守誠信,是中華民族在長期實踐中培育和形成的獨特的思想理念和道德規範。
當前,我國正處於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的歷史交匯期,處於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關鍵歷史節點。加快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社會互信、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提升國家競爭力的迫切要求。
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首先必須堅持黨的領導,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在我國,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並依法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促進全體人民的共同福祉,這是黨向全體人民作出的鄭重承諾。只有在黨的領導下,發揮政府的主導作用,才能制定出維護社會誠信的法律法規制度,才能實現對社會誠信進行全面有效的監督和管理,才能充分動員各種社會力量參與到社會誠信體系的建構中。因此,黨的領導和政府的主導作用必然要貫穿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各個環節中。也正由於這一點,政府自身的誠信就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中之重。在現實生活中,人民群眾對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誠信往往抱有較高的道德期待,是否誠信也是人民群眾評價政府行為的基本標準。因此,政府工作人員要自覺講誠信,成為誠信風尚的引領者。
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一個重要方面是培育誠信精神,強化社會成員在誠信方面的道德自律。市場經濟固然是以市場主體最大化地追求自身利益為內在驅動力,但這並不意味著追求私利的行為必然導致誠信缺失,而是説必然會使市場主體面臨一個重要的道德選擇:是用堅守誠信的方式來實現自己的利益,還是用不講誠信的方式來攫取自己的利益。任何一種不講誠信的行為都根源於行為者在誠信方面缺乏道德自律。在這個意義上説,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培育誠信精神,並將其滲透到家庭教育、學校教育以及面向所有社會成員的教育和再教育過程中,通過言傳身教、耳濡目染、潛移默化的種種方式將誠信精神內化到社會成員的人格結構中,使誠信行為日益成為社會成員的自覺,使誠實守信成為人人崇敬的社會風尚。
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把誠信精神和誠信原則現實化為引導和約束人們行為的社會規範,既要抓緊建立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又要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懲戒機制,使人不敢失信、不能失信。對見利忘義、制假售假的違法行為,一方面要做出明確的法律界定或規章制度的界定,使人們能夠準確地識別失信行為特徵,並在涉及誠信問題的民事糾紛中容易找到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依靠法治手段通過公正的程式對失信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經濟制裁和司法懲處,讓失信行為無法産生任何利益,讓敗德違法者受到懲治、付出代價。
維護社會誠信,不僅需要完善健全的法律法規制度,更需要強有力的監管機制。監管機制是維護社會誠信的重器,也是政府主導作用的集中體現。大量的事實可以證明,凡是監管機制能夠有效發揮作用的地方,其社會誠信狀況就較為良好,反之,則誠信缺失現象蔓延。因此,履行監管責任的監管機構應當忠實地秉公執法,同時堅決杜絕濫用監管權力謀取私利的腐敗現象。
維護社會誠信不僅需要黨和政府的努力,而且需要廣泛的社會協同。每個社會成員、每個社會組織都應把誠信原則具體化為自身的行為規範,強化自身的道德自律,拒絕任何有違誠信原則的行為;鼓勵媒體和網際網路為社會誠信體系提供資訊服務併發揮強大的輿論監督作用;積極支援獨立的民營商業徵信服務機構的組建和運作,並與政府的監管機構實現協同聯動,形成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黨和政府在構建社會誠信體系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努力。近些年來,國務院連續出臺一系列維護誠信打擊失信的政策法規,面向企業和個人的徵信服務機構快速發展,覆蓋全社會的徵信系統正在形成。有理由確信,在黨的領導和政府的主導下,集社會八方之力,必然會形成完善的社會誠信體系,給人民更加幸福、安康、和諧的生活環境。
《光明日報》( 2018年08月10日 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