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誠信建設抓鐵有痕
讓誠信建設抓鐵有痕
——專訪首都師範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
光明日報記者 龔亮
誠信是現代社會運作的基礎。誠信建設,即國家或社會建立相應的機制保障社會成員誠實守信。近年來,社會各個領域均受到誠信的考驗,加強誠信建設成為當前至關重要的問題。新時代誠信建設如何做到有的放矢、抓鐵有痕?記者就此專訪了首都師範大學信用立法與信用評估研究中心主任石新中。
記者:新時代加強誠信建設,我們面臨哪些挑戰?如何突破?
石新中:當代社會保障誠信的機制主要有兩種:一是依靠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規範對失信者的直接制裁;二是依靠信用資訊的傳遞機制,由全社會包括市場主體自發對失信者的懲戒(其方式是不與其進行交易)和政府依據相關規定對失信者的制約。
我國在由傳統的農業社會向現代開放社會、資訊社會轉型的過程中,上述保障社會成員誠信的兩種機制都遇到了挑戰。
其一,我國相關的民商法、經濟法、行政法甚至刑法等規範對失信者進行直接制裁的力度不夠。失信者即使被告上法庭,因法律對其懲罰的力度有限,很多情況下其因失信收穫的利益還要大於失信的成本。這種情形下的法律實質上是在鼓勵失信行為。
其二,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正在建立和完善的過程之中,在整體上還無法利用信用資訊的傳遞機制對失信者進行制約。現代社會信用體系的運作包括三個機制:信用資訊公開機制、信用資訊處理機制和信用的獎懲機制。信用資訊公開是現代社會市場經濟良性運作的必然要求。然而,市場主體的信用資訊並不能被人們自然得到。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以保障信用資訊的公開,特別是政府部門的行政資訊的公開。信用資訊被採集以後,經過信用仲介機構的存儲、整理、分析、加工和提煉,製作成用戶所需要的各類信用産品,然後通過對此有需求的各類社會主體,向全社會擴散與傳播,這就是信用資訊處理機制。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信用仲介服務機構是信用交易各主體之間的不可缺少的中間環節。信用的獎懲機制即社會對所有失信行為的法人或自然人實施實質性打擊,使其不敢輕易失信違約,同時又能夠為誠實守信者帶來一定利益的機制。當然,信用的獎懲機制也並不是要將失信者徹底清除出市場,而是要在其付出慘痛代價後給予改過的機會。
從上述社會信用體系的三個運作機制來看:其一,我國目前還缺乏一部全國範圍的保障信用資訊公開的法律,缺乏對信用資訊的採集、存儲、傳遞和使用的規範;其二,相比發達國家,我國社會信用仲介服務機構的發展尚處於起步階段;其三,在前兩種機制不完善的情形下,雖然在局部領域,如最高人民法院已建立了對失信被執行人的懲戒機制,但從總體來説,信用的獎懲機制還處於構建的過程之中。
為此,建議在加大對失信行為法律制裁的同時,制定《信用法》及相關制度規範,以保障社會信用體系的有效運轉,即通過構建信用資訊的傳遞機制,實現由全社會(包括政府和相關主體)對失信者進行多方位的制約和對守信者的激勵。
記者:請具體介紹當前我國信用體系建設的著力點。
石新中:由於我國在文化傳統、法律體系等方面不同於其他國家和地區,新形勢下,我國的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要有如下需要解決的問題:
第一,政府誠信和司法公信的解決對於其他領域的誠信建設具有引領作用,因此,如何規範政府依法行政、守信踐諾,如何創立新的機制保障司法的公信是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點和難點。政府誠信、司法公信問題的解決正如治理其他領域的誠信缺失一樣,其基本邏輯仍然是:其一,依據相關法律和規範性文件對公務員和司法行政人員的違法失信行為進行直接的制裁;其二,將這些人員的違法失信行為記入其信用檔案,由全社會對其失信行為進行全方位制約。
第二,鋻於近代以來我們的立法更多的是借鑒大陸法係的法律規則,我國當前的法律並沒有充分反映中華傳統倫理的要求。因此,當社會中出現嚴重違背中華傳統倫理的事件時,按現有的法律卻不能給予有效的規制。比如媒體經常報道的不孝兒子毆打父母的案件,按照中國現在的刑法規定,只要不造成輕傷以上的嚴重後果,就不用承擔刑事責任。但這類行為顯然為中國傳統倫理所不容。《唐律疏議》《大清律例》中都把毆打父母的行為視為“惡逆”,是“十惡不赦”之罪。未來我國的信用法律應彌補這一缺陷,即應把毆打父母、對長輩不孝這類嚴重違背社會倫理的行為視為不誠信行為,並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對此類行為給予嚴厲的信用懲戒。
第三,現代誠信制度體系的構建,其核心是信用資訊的採集、保存、傳遞和使用等系列規範。可以通過制定《信用法》,把散佈于政府部門、金融機構、行業協會、電子商務平臺等多個領域和主體的信用資訊歸集到國家的信用資訊平臺。但各級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等如何共用其他地方的信用資訊則需要進一步研究。在網際網路大數據時代,我們一方面應制定保護市場主體資訊權利的有關規則;另一方面,也應研究利用區塊鏈等現代資訊技術解決信用資訊共用等方面的難題。
第四,我國未來的信用立法與現行立法的銜接與融合問題。構建我國的信用立法,必須樹立全新的理念,即信用資訊合理公開的理念。而我國現行的諸多制度規範在實際上是阻礙信用資訊公開的。因此,在制定新的誠信制度規範時,我們應更新現行立法中不合時宜的理念。同時,考慮到修改法律的成本問題,我們還應系統分析當前諸多制度的缺漏,盡可能設計新的制度如懲罰性賠償制度等,以彌補現行法律的不足。
《光明日報》( 2018年07月31日 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