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鴻茅藥酒引企業發展四問:企業緣何敢置法律于不顧

2018-04-18 13:22: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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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鴻茅藥酒事件引企業健康發展四問

  企業在營商過程中長期存在不良經營行為,第一個原因是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高於違法成本;第二個原因是執法確實存在監管漏洞、監管盲區。

  政府部門要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合法創新。發展和誠信並舉,更加注重誠信;公平和效率並舉,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一方面要制止企業不法失信行為。

  企業只有依法經營,才能健康發展。違法經營可能獲得一時高利潤,但是最終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持續發酵。

  最近兩天,相關部門接連就鴻茅藥酒事件作出回應。

  4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要求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落實屬地監管責任,嚴格藥品廣告審批,加大監督檢查,督促企業落實主體責任。

  4月17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研究認為,目前該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令涼城縣人民檢察院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並變更強制措施。

  同日,公安部責成內蒙古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核查工作,加強執法監督,確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理。

  目前,“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正在依法辦理之中。由此事引發的思考也在繼續,其中一個關鍵問題是,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背景下,企業如何在法治軌道上健康發展?

  一問

  企業緣何敢置法律于不顧

  “譚秦東損害鴻茅藥酒商品聲譽案”的一個焦點,就是鴻茅藥酒的産品宣傳問題。

  據媒體梳理,近10年來,鴻茅藥酒廣告曾被25個省市級食藥監部門通報違法,違法次數達2630次,被暫停銷售數十次。

  4月16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對此事進行回應時也明確提出,責成企業對近五年來各地監管部門處罰其虛假廣告的原因及問題對社會作出解釋。

  虛假廣告,尤其是食藥品領域的虛假廣告,並非今天才出現,各地監管部門的數據可見一斑:

  今年3月,江西省食藥監局召開保健食品企業虛假宣傳約談會,對涉嫌利用網際網路站發佈虛假廣告宣傳的5家保健食品企業進行集體約談。2017年至今年3月,江西省共查處食品、保健食品欺詐和虛假宣傳相關案件409起,罰沒款900余萬元,收回保健食品廣告批准文號4個。

  今年3月,安徽省食藥監局公佈2018年首期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違法廣告名單,6起違法廣告被叫停,其中4起為保健食品違法廣告。在這些違法廣告中,有的處方藥廣告違法在大眾媒體發佈,未經審批擅自誇大藥品功能主治或適應症範圍虛假宣傳;有的利用專家、患者的形象和名義為産品功效作證明,欺騙和誤導消費者;有的廣告內容含有不科學的表示産品功效的斷言和保證等。

  四川省2017年監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嚴重違法廣告616條次,對嚴重違法廣告企業採取撤銷産品廣告批准文號、暫停産品銷售、公告、約談、責令改正等行政措施。

  實際上,對於食藥品廣告,相關法律法規早有明確規定。

  廣告法明確規定,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説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藥品管理法規定,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

  中國政法大學經濟法學副教授吳景明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在法律框架下,任何企業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問題在於,為何仍有企業置法律于不顧?

  “企業在營商過程中長期存在不良經營行為,第一個原因是違法成本低,違法收益高於違法成本;第二個原因是執法確實存在監管漏洞、監管盲區。”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劉俊海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説。

  同樣,在對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孟強的採訪中,他同樣提到,“主要原因是違法成本太低。監管機構監管力度不夠,疏于監管,沒有對企業形成威懾,甚至有的地方政府為了稅收,可能會疏于監管,怠于監管”。

  二問

  監管怎樣對法治建設負責

  關於鴻茅藥酒,目前仍有諸多疑問。

  不過,在處理這些疑問的同時,還有一個問題更值得社會關注:有關部門如何既支援企業發掘優勢、拓展市場,又能在企業出現違規違法苗頭時,及時提出科學建議、依法進行規範?

  “企業應當受法律約束。政府監管部門應該一視同仁地履行監管職責,發現存在輕微違法行為時,可以提出警告,責令整改;如果發現嚴重違法問題,應該採取行政處罰措施,進行罰款、吊銷許可證、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等。”吳景明對《法制日報》記者説,監管部門不能在企業違法時視而不見,不能放任企業違法經營,“哪怕企業是納稅大戶,也不能超越法律。監管部門必須盡到自己的職責”。

  對此,劉俊海認為,促進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並不等於容忍企業有虛假廣告、虛假陳述等失信違法行為。有關監管部門應當匡正市場競爭秩序。

  不過,孟強也向記者提出了這樣的觀點:監管和企業的關係確實比較複雜。“一方面,市場經濟還在發展過程中,社會在轉型過程中,可能確實存在一些模糊地帶,所以監管部門最好事先能夠幫助企業做好風險防範、做好風險排查,適當提醒監督。在此基礎上,對惡性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有威懾力的處罰”。

  那麼,怎樣的監管才是對企業未來負責、對地方發展負責、對法治建設負責?

  吳景明給出的答案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是保證企業長期發展的根本底線。一旦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最終受到傷害的不僅是企業,還有關相關部門的公信力。這事關政府部門的形象,事關企業的信譽,更關係到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

  “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監管部門要做到‘放管服’。”劉俊海説,“第一方面是‘放’,政府部門要簡政放權壓縮行政許可,促進企業創新,提高産品品質和競爭力。第二方面是‘管’,政府部門要做好事中和事後監管。在市場失靈時,監管不能失靈,地方政府不能失靈。第三方面是‘服’,政府部門要服務於消費者保護,服務於企業發展,這兩者是並行不悖的。要優化營商法律環境,要一碗水端平。”

  劉俊海認為,政府部門要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合法創新。發展和誠信並舉,更加注重誠信;公平和效率並舉,更加注重公平。一方面要保護企業合法權益,一方面要制止企業不法失信的行為。只有這樣,企業才可以可持續健康發展。

  三問

  企業怎樣擔當社會責任

  企業可持續健康發展,需要政府部門依法保護、依法監管,但同時也回避不了企業自身的責任。

  之所以不可回避,孟強説:“嚴格地説,企業自身發展並不是監管部門的職責,是市場行為。監管部門是國家公權力機關,不可能去幫助企業拓展市場,但可以對企業違法行為事後處罰。”

  對於企業自律,吳景明是這樣總結的,黨的十八大、十九大報告充分強調依法治國,企業應該依法辦事,不能違法經營,“只有依法經營,才能使企業長久存在、健康發展。違法經營可能獲得一時高利潤,但是最終會得到法律的懲罰”。

  對於企業的自律,劉俊海提出了“一心二維三品四商五嚴六實”的理念,他認為這對企業健康發展極為重要:

  “一心”要求企業對廣大消費者常懷感恩之心,真正把消費者視為自己的衣食父母;

  “二維”要求企業和企業家的右腦要有盈利合理化思維、而非盈利最大化思維,左腦要有社會責任思維。企業一味強調盈利最大化,必然走向道德淪喪的深淵。社會責任思維意味著,企業不僅要做會賺錢、能賺錢、賺大錢的企業,更要成為消費者友好型的、廣受世人尊重的良心企業;

  “三品”要求企業不但穩步提升産品品質,確保産品百分之百的安全,實現定價的合理化,不斷研發和創新,增強市場競爭力,也要注重提升企業的品質,更要注重提升企業背後的企業高管、控制股東和控制人的人品,他們的價值觀、世界觀、人生觀直接影響著企業的壽命;

  “四商”要求企業要有不斷創新産品和服務的智商,要有不斷受廣大消費者發自內心的尊敬、信賴與信任的情商,要有自覺信仰與敬畏相關監管法律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法商,更要有自覺踐行相關行業最佳商業倫理的德商;

  “五嚴”要求企業要有嚴格的産品安全標準、嚴格的品質控制體系、嚴格的售後服務體系、嚴格的內控體系與嚴格的問責體系。有些企業的産品安全標準外表非常光鮮,但束之高閣,徒有虛名。産品安全標準的不安全是最大的不安全。産品安全是否有保障,企業要自證清白,更要讓嚴格的制度體系落地生根;

  “六實”要求企業夯實和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保障權、治理權與索賠權。企業的義務與消費者的權利互為表裏。為增強企業的核心競爭力,企業必須心悅誠服地尊重和保障消費者的各項權利。

  “要做受人尊重的企業,關鍵是企業要主動擔當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尊重消費者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和安全保障權。法律值得信仰,法律值得尊重,遵守法律就是最大的自我保護。聰明的企業一定要善待消費者,要聽取消費者的批評,儘管有時候有些觀點會存在一些偏激、有的也沒有科學依據,企業還是要眼睛向內,從自身下功夫。”劉俊海總結説。

  在培養企業自律方面,孟強給出的意見是,有關部門要對企業進行法律意識的培養,定期與企業座談,提醒他們注意法律上的風險點。

  “希望企業慎獨自律,見賢思齊,擇善而從,自覺強化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感。市場失靈,監管不能失靈,我們不能容忍市場和監管雙重失靈的現象。只有實現監管轉型升級,消除監管漏洞、監管盲區,才能提升市場公信力,才能更好地提升消費者的幸福感、獲得感和安全感。”劉俊海説。

  四問

  公眾應如何看待企業不良行為

  鴻茅藥酒事件背後的問題,不僅涉及監管及企業,更關係到群眾切身利益。公眾應如何看待一些企業的類似行為?

  北京律師徐盈認為,當前市場上的確存在一些企業違法經營現象,但公眾應該看到,此類問題的存在並不代表所有企業都存在這些問題。應該説,多數企業都會堅守合法經營的底線。

  “公眾應該看到,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推進,相關部門的監管日趨嚴格,企業違法行為也能得到及時制止。”徐瑩説,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相信企業都會認識到這一點。只有在法治軌道上行事,企業才能獲得長足發展。因此,公眾應對市場有信心。

  對此,上海律師王艷輝持認同態度。她認為,從實踐來看,一方面,企業的守法意識在不斷增強,因為只有依法經營才能真正在市場站住腳,真正有所發展;另一方面,消費者的依法維權意識不斷提高,這也倒逼企業必須守法經營,必須提供安全的産品或服務。

  “另外,必須看到的是,對於各種新業態、新情況,法律在不斷完善,執法在日趨嚴格,企業的違法成本在不斷增加。”王艷輝説,從各個方面來看,企業違法空間正不斷被壓縮。因此,公眾對個別企業違法行為應理性看待,不能因個別企業的違法行為失去對整個市場的信心。

  在陜西律師張軍看來,在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公眾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一方面善於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一方面也會以法治視角對待一些社會問題。對於個別企業的不良行為甚至違法行為,相信公眾會理性對待。此類事件的確影響群眾切身利益,但公眾也會看到,在強調法治建設的今天,不管是地方政府部門還是企業,都必須依法行事,違法必然會受到法律懲罰,付出代價。“在法治軌道上,企業不良行為將越來越少,市場環境也會越來越好,消費者權益保護將更加全面”。

  連結

  鴻茅藥酒的註冊審批情況如何?

  鴻茅藥酒為獨家品種,現批件持有人為“內蒙古鴻茅藥業有限責任公司”,由原內蒙古自治區衛生廳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註冊,原批准文號為“內衛藥準字(86)I-20-1355號”。2002年,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統一換發批准文號,該品種批准文號換發為“國藥準字Z15020795”。後經內蒙古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兩次再註冊,現批准文號有效期至2020年3月18日。

  鴻茅藥酒是如何成為非處方藥的?

  我國于1999年發佈《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並按照該辦法開展非處方藥的目錄遴選與轉換。2004年以前公佈的非處方藥,是由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組織專家分批從已上市的標準中遴選産生;2004年之後公佈的非處方藥,是按照《關於開展處方藥與非處方藥轉換評價工作的通知》,由企業對已上市品種提出轉換申請,經對企業申報資料進行評價後確定轉換為非處方藥。

  2003年11月25日,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印發《關於公佈第六批非處方藥藥品目錄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03〕323號),公佈鴻茅藥酒為甲類非處方藥。

  非處方藥本身也是藥品,因而具有藥品的屬性。2004年至2017年底,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系統中,共檢索到鴻茅藥酒不良反應報告137例,不良反應主要表現為頭暈、瘙癢、皮疹、嘔吐、腹痛等。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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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葛新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