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監察委走上舞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全國人大常委會賦予了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3大職權。其中監督是指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可以採取的12種調查措施是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
在監察範圍上,監察對象擴大到6大類,國家公務員法所規定的國家公職人員;由法律授權或者由政府委託來行使公共事務職權的公務人員;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體育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群眾自治組織中的管理人員;其他依法行使公共職務的人員。
作為配套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一項立法,監察法被認為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基礎性作用的法律。監察法草案將“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等六類群體納入監察範圍,將監察對象擴展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實現了黨內監督全覆蓋與國家監察全覆蓋的相統一。
監察委員會不僅要調查職務犯罪,還要加強日常管理監督,調查職務違法行為,填補了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空白”,充分體現了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方針。而制定監察法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內在要求和重要環節。以零容忍態度懲治腐敗是中國共産黨鮮明的政治態度,是黨心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