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慶黎作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摘要)
新華社北京3月8日電 張慶黎作關於《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草案)》的説明(摘要)
關於政協章程修改的工作情況
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副主席兼秘書長張慶黎3月8日在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舉行的第二次全體會議上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修正案(草案)》修改情況作説明時説,中共中央決定適時修改政協章程。這是中共中央關於修改黨章、修改憲法和修改政協章程總體部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強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一件大事。全國政協把修改政協章程作為重點工作,2017年1月開始籌備,系統梳理和學習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關於統一戰線、人民政協事業的重要部署,總結人民政協工作歷史經驗和中共十八大以來的新鮮經驗,研究一些重要理論和實踐問題。10月初,中共中央批准全國政協黨組關於修改政協章程部分內容的請示,明確修改政協章程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程式等。全國政協成立由俞正聲同志牽頭的政協章程修改小組。10月10日,召開政協章程修改小組會議,明確政協章程修改的基本要求、著力重點,部署下一階段工作。11月1日,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部分修改政協章程的決定。
11月1日,全國政協印發向各省區市政協、各民主黨派中央和全國工商聯、有關人民團體、各專門委員會和全體政協委員徵求意見的通知。11月下旬,俞正聲同志在京主持召開6場專題座談會,各位副主席分別參加,聽取各方面意見。11月30日,中共全國政協黨組會議進行研究討論。隨後,再次向中央有關部門和政協常委徵求意見。各方面共反饋書面材料163份,提出意見1895條,梳理合併後為324條,吸收採納275條,共修改136處。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草案)徵求意見稿下發後,將政協章程修正案草案稿與此進行了對照。12月15日,全國政協主席會議討論了政協章程修正案草案稿,修改後上報中共中央。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召開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原則同意了政協章程修正案草案稿。經認真修改後,提交全國政協十二屆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2018年1月24日,第二十四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了政協章程修正案草案,並決定提交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審議。
關於政協章程修改的原則
張慶黎作説明時説,人民政協是實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政協章程是參加人民政協的各黨派團體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為準則,是各級政協設立組織、開展工作的基本依據。現行政協章程是1982年12月全國政協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並於1994年、2000年、2004年作過三次修訂,總體上適應人民政協工作的需要,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的好章程。同時,歷史經驗也充分證明,政協章程只有不斷適應新形勢、吸納新經驗、體現新成果、作出新規範,才能更好推動政協工作。
經中共中央批准,這次政協章程修改的原則:一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二是堅持中國共産黨對政協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堅持和完善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三是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意見,反映上次政協章程修改以來特別是中共十八大以來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成果;四是認真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中共十九大通過的《中國共産黨章程(修正案)》,注重同憲法修改部分內容相銜接,在一些重大提法上保持一致;五是保持政協章程總體穩定,只修改那些必須改的、各方面已經形成共識的內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意見不成熟的不改。
關於政協章程修改的主要內容
張慶黎作説明時説,修改後的政協章程總體保持穩定,增減部分章節,完善重大表述。一是結構上增加委員、會徽兩章,刪去附則一章,由原來的“總綱+五章”變為“總綱+六章”,由五十一條變為六十三條。二是內容上主要是把中共十九大提出的新的重要思想、重要觀點、重大判斷、重大舉措,中共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關於人民政協工作的重要決策部署及人民政協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的成果納入進來。
(一)總綱部分修改的主要內容
1.在總綱第五自然段,把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納入人民政協的指導思想。
2.在總綱第五自然段,充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我國社會主要矛盾變化等重大政治論斷的內容。
3.在總綱第三、五、六自然段,調整充實人民政協性質定位和任務的內容。比如,在人民政協性質的三句話後增加“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在基本政治制度的表述後,增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實行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的重要政治形式和組織形式”。
4.在總綱第六自然段之後,增加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內容,單獨作為一個自然段。即“協商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獨特優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專門協商機構,要聚焦國家中心任務,把協商民主貫穿履行職能全過程,完善協商議政內容和形式,著力增進共識、促進團結,在推動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5.在總綱第一、四自然段,增加統一戰線方面的內容。比如,將“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修改為“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增加“非公有制經濟人士、新的社會階層人士等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等。
(二)條文部分修改的主要內容
1.在第一章工作總則第一條之後,增加人民政協工作原則的內容,單獨作為一條。即“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政協的性質定位,堅持大團結大聯合,堅持發揚社會主義民主”。
2.對第一章工作總則原第二條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的內涵,作了進一步界定。如將民主監督的含義界定為“對國家憲法、法律和法規的實施,重大方針政策、重大改革舉措、重要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實際問題解決落實情況,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工作等,通過提出意見、批評、建議的方式進行的協商式監督”。
3.在第一章工作總則原第二條主要職能之後,增加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完善協商議政格局的內容,單獨作為一條。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和地方委員會應制定年度協商計劃。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議題、專題協商會議題及其他協商形式的重要議題,應列入年度協商計劃,做到協商議題和協商形式相匹配。要綜合運用各種形式,集協商、監督、參與、合作于一體,完善以全體會議為龍頭,以專題議政性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專題協商會為重點,以協商座談會、對口協商會、提案辦理協商會等為常態的協商議政格局。”
4.在第一章工作總則原第三、四、五、七、八、十三、十六條中,分別充實調整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內容。比如,增寫“堅持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貫徹新發展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繼承革命文化,發展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弘揚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等。
5.在第一章工作總則原第十一、十三、十四條中,充實調整統一戰線工作方面的內容。比如,增寫“深化民族團結進步教育,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加強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堅持我國宗教的中國化方向”等。
6.在原第三章全國委員會第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條中,完善全國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職權的內容,增加常務委員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專題議政性會議的規定。在原第四章地方委員會第四十五、四十七條中,完善地方政協全體會議、常務委員會職權的內容。增加的職權主要是協商決定委員、決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增加或者變更、聽取和審議提案工作情況報告和其他報告。
7.在第二章組織總則之後,增加委員一章,單獨作為第三章,共十條。主要是將第二章組織總則中涉及到委員的內容調整過來並作充實,對委員的條件、産生、權利、義務、管理、退出等作出明確規定。
8.增加會徽一章,單獨作為第六章,共三條。對會徽的元素、含義作了表述,對會徽使用提出原則要求。
9.刪除了原第五章附則關於本章程經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全國委員會全體會議通過後實行的規定。主要考慮是,這個規定將由全國政協十三屆一次會議通過的關於政協章程修正案的決議來明確。
此外,還對其他一些提法和文字作了適當修改。
在政協章程修改徵求意見過程中,各方面還提出了一些意見和建議,但鋻於有的不宜寫入章程,有的還有待在實踐中進一步探索和完善,故未予採納。其中包括涉及法律、機構設置、界別作用發揮、政協黨組織建設、具體工作等方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