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不成熟、易非理性消費 現金貸盯上年輕“剁手族”
解救之途
長沙金凱華律師所律師羅秋林曾處理過兩起類似的學生借貸,發現這些平臺公司經常共用資訊、針對性開發客戶,並依靠專門的收貸公司“抽血”。涉世不深的年輕人不會也不敢起訴,貸款公司就用暴力或者糾纏的辦法催款,有時候能把人逼瘋。
他認為,現金貸採用的手段不僅直接侵害他人的合法財産權益,而且其中摻雜暴力、威脅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誘發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輟學、自殺、賣房抵債等嚴重後果,帶來一系列社會問題。
長沙一商業銀行負責人向記者表示,在校大學生的分期消費意識和需求一直存在,而學生沒有抵押物,商業銀行難以給這部分群體發放貸款。這也給民間高利貸可乘之機。而根據國家法律規定,年利率超過36%的民間借貸屬於高利貸,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應當被認定無效。可是急於用錢的孩子缺乏金融和法律知識,常常成為現金貸的獵物。
麥可思數據公司聯合騰訊教育對大學生消費理財觀進行的調查顯示,超三成大學生曾入不敷出,39%的被調查學生反映身邊有人使用過校園貸類借款。
來自公安部門的調查顯示,大學生使用校園網貸的主要用途有投資、創業、旅遊、休閒,交學費、培訓費,購買奢侈品、高檔化粧品、衣服鞋帽,購買高檔數位電子産品等多個大類。
夏雙的親屬曾通過微信痛陳其弊:“今天是夏雙這個女孩背負了不能承受之重,她的母親也因此走向了被逼自殺的道路。如果放任這些鑽法律漏洞打法律擦邊球的行為,明天又會是哪個夏雙被套路,又會是誰的母親不堪壓力走向絕路……”
多次參與處理學生現金貸糾紛的劉志江認為,這種針對不特定人借貸的公司,他們的業務和銀行沒有區別,因此要獲得國家金融許可,納入政府管制範圍。這樣的借貸多是消費型借貸,利息超高,大學生和剛出校門的孩子沒有獲得經濟來源的渠道,必然導致這些債務無法償還,進而導致其他犯罪如非法拘禁、盜竊等發生。
中南林業科技大學法學教授羅萬里則認為,我國現行法律對民間高利貸的規制主要分民法規制和刑法規制兩塊。前者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六條:“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可以説,文件劃出的24%和36%“兩線三區”非常明確。
雖然我國現行刑法對民間高利貸無明確規範依據,但在司法實踐中,有的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刑。
中國青年報 中青線上記者 洪克非 來源:中國青年報 ( 2018年01月23日 01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