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國歌罪”納入刑法 情節嚴重最高可判3年
中新社北京11月4日電 (記者 李純 梁曉輝)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4日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將侮辱國歌行為寫入其中,規定在公共場合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為了懲治侮辱國歌的犯罪行為,切實維護國歌奏唱、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會議決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將該條修改為:
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