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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兩高”打擊侵犯個人資訊犯罪司法解釋五大看點

2017年05月11日 09:33:06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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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題: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如何定罪量刑?——聚焦“兩高”打擊侵犯個人資訊犯罪司法解釋五大看點

  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羅沙、陳菲、白陽

  網路時代如何保護公民個人資訊,日益被社會所關注。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就打擊侵犯個人資訊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嚴打洩露個人資訊“內鬼”等五大社會關注焦點有了明確規定。

  焦點1:如何界定“公民個人資訊”範圍?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行蹤軌跡等全面資訊

  最高法公佈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典型案例中,有一起為五人通過微信朋友圈,發佈出售個人戶籍、車輛檔案、手機定位、個人徵信、旅館住宿等各類公民個人資訊的廣告,尋找客戶並獲利,最終被判刑。

  實踐中對於“公民個人資訊”的範圍尚存爭議,這次發佈的司法解釋予以明確規定:刑法相關規定中的“公民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資訊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資訊,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産狀況、行蹤軌跡等。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這樣的規定是基於全面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現實需要。“對於例舉以外的個人資訊,當然還有很多,司法實踐中要根據司法解釋規定,把握‘公民個人資訊’的要件特徵,準確作出判斷。”他説。

  刑法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此,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規定,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以及通過資訊網路或者其他途徑發佈公民個人資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資訊”。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資訊向他人提供的,也屬於“提供公民個人資訊”,但是經過處理無法識別特定個人且不能復原的除外。

  焦點2:對提供、獲取行蹤軌跡等“敏感資訊”如何量刑?50條即可入罪

  不到2000元買到通話記錄、不到1000元就能了解行蹤軌跡……不久前,有媒體曝光,在網路上,只提供一個手機號碼,就能買到一個人的身份資訊、通話記錄、位置資訊等多項關鍵資訊。

  根據刑法規定,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入罪要件為“情節嚴重”。對於這裡的“情節嚴重”,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明確了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等十項認定標準。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不同類型公民個人資訊的重要程度,司法解釋設置了不同的數量標準。對於行蹤軌跡資訊、通信內容、徵信資訊、財産資訊,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50條以上即算“情節嚴重”;對於住宿資訊、通信記錄、健康生理資訊、交易資訊等其他可能影響人身、財産安全的公民個人資訊,標準則是500條以上;對於其他公民個人資訊,標準為5000條以上。

  “定罪量刑標準的確立有利於法律的統一、準確實施,對嚴厲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缐傑説,辦案部門對於涉案的公民個人資訊,首先應當分類進行分析,如果每一個類型相對應的公民個人資訊都沒有達到50條、500條、5000條的,司法解釋規定還要對其按照相應比例進行合計。

  缐傑舉例説,某個案件涉及公民軌跡資訊等敏感資訊20條,住宿資訊等重要資訊350條,就要按照1和10倍比關係進行折算。350條重要資訊折算成35條敏感資訊,兩項合計55條,就要追究刑事責任。

  焦點3:如何嚴打“內鬼”?降低內部人員入罪門檻

  “目前,對於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最大危害的,主要是銀行、教育、工商、電信、快遞、證券、電商等行業的內部人員洩露數據。”公安部網路技術研發中心主任許劍卓説。

  如何嚴打侵害公民個人資訊的“內鬼”?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資訊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數量或者數額達到司法解釋規定的相關標準一半以上的,即可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司法解釋對行業內部人員洩露資訊降低了入罪門檻,為我們更好地打擊這類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礎。對於任何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的案件,我們都要追查源頭,深挖行業內鬼。”許劍卓説。

  在嚴打“內鬼”的同時,司法解釋還進一步明確了網路服務提供者的義務。其中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戶的公民個人資訊洩露,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相關規定,以拒不履行資訊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罪定罪處罰。

  焦點4:對為推銷産品購買個人資訊如何懲處?獲利5萬元即可入罪

  剛買完房,仲介就打電話詢問是否出租;孩子剛出生,推銷幼兒産品的電話就找到府了……種種怪相令人生疑:這些商家為了推銷産品,就可以堂而皇之獲取個人資訊加以利用?

  顏茂昆説,從實踐來看,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的情形較為普遍。為貫徹體現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對這種情形設置了入罪標準。

  根據司法解釋規定,為合法經營活動而非法購買、收受敏感資訊以外的公民個人資訊,具有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等情形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

  焦點5:如何加大對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懲罰力度?罰金最高可達違法所得5倍

  顏茂昆表示,本次出臺的司法解釋的另一大亮點,是明確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罰金刑適用規則。

  司法解釋明確,對於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

  顏茂昆説,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具有明顯的牟利性,行為人實施該類犯罪主要是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大財産刑的適用力度,讓行為人在經濟上得不償失,進而剝奪其再次實施此類犯罪的經濟能力。

[責任編輯:李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