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又對我進行監視居住。”3月20日,陳艷告訴澎湃新聞,3月18日,新華街派出所又向其出具了監視居住決定書。她拒絕在這份決定書上簽字。
這份漢公(華)刑監字2017第號(未填寫編號)監視居住決定書稱,犯罪嫌疑人陳艷,該局正在偵查陳艷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案,因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由新華街派出所負責執行。監視居住期限從2017年3月19日至2017年9月19日結束。
陳艷説,她和丈夫的離婚官司正在等待開庭。由於傅某不停向公安機關反映情況,她多次被叫到派出所接受調查,讓她回憶2012年至2016年之間,是否毀壞過公私財物,“遭受家庭暴力,還被一次次調查,我已經身心俱疲”。
湖北中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雷剛介紹,對嫌疑人被取保候審後能否再被監視居住,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目前在公安機關的一些實踐中,對一些有爭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在對嫌疑人取保候審後再進行監視居住,對其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如法律(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布)無明文規定,應該視公安機關無此權力。即使公安機關一直是這麼做的,這也不利於保障人權。就本案而言,公安機關不停使用公權,可見較為慎重,但是同時對當事人採取強制措施,也有過度行使公權之嫌疑,因為本案是家庭糾紛引起的小案件,一般在12個月的取保候審期間都可偵查完畢。他認為,如果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不能達到“確實、充分”的證明高度,就應當撤銷案件。
3月29日,江漢區公安分局相關負責人了解相關情況後向澎湃新聞證實,公安機關將此案移交到檢察院後,因證據不足需要補充偵查,所以給陳艷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後因取保候審已滿一年,轉為對陳艷監視居住,實際上仍是對此案繼續偵辦的過程。目前,案件仍在辦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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